《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是為了保障和規範學校、教師依法履行教育教學和管理職責,保護學生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健康成長而制定的規則。
根據《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第壹條為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保障和規範學校、教師依法履行教育教學和管理職責,保護學生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健康成長、全面發展,根據教育法、教師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擴展資料:
《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第七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壹,學校及其教師應當予以制止並進行批評教育,確有必要的,可以實施教育懲戒:
(壹)故意不完成教學任務要求或者不服從教育、管理的;
(二)擾亂課堂秩序、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的;
(三)吸煙、飲酒,或者言行失範違反學生守則的;
(四)實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險行為的;
(五)打罵同學、老師,欺淩同學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六)其他違反校規校紀的行為。
學生實施屬於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的不良行為或者嚴重不良行為的,學校、教師應當予以制止並實施教育懲戒,加強管教;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中華人民***和國教育部——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