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證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三條公證處對下列法律行為、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為申請人提供證明以及辦理其他公證服務,應當按照規定的收費標準向申請人收取公證服務費:
(壹)證明經濟合同,辦理繼承、贈與、遺贈和存款公證;(二)賦予債權文書強制執行的效力;(3)證明民事協議;(四)證明出生、生存、教育、經歷、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死亡、不可抗力、組織資格、信用等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五)辦理證據保全和票據。
法律依據:《公證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三條公證處對下列法律行為、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為申請人提供證明以及辦理其他公證服務,應當按照規定的收費標準向申請人收取公證服務費:
(壹)證明經濟合同,辦理繼承、贈與、遺贈和存款公證;(二)賦予債權文書強制執行的效力;(3)證明民事協議;(四)證明出生、生存、教育、經歷、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死亡、不可抗力、組織資格、信用等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五)辦理證據保全和票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