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席判決的後果是法院會按照法定程序審理案件。缺席判決的情況有: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原告經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原告缺席判決的後果是法院可以駁回訴訟,意味著原告自願放棄訴訟請求;被告缺席判決的後果是案件可以繼續審理。雖然法院仍會考慮被告之前已經提交的訴訟材料和抗辯,但被告將承擔更大的敗訴風險。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三十五條。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經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屬於原告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三條的規定予以駁回;屬於被告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四條的規定缺席判決。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傳喚他出庭。第二百三十六條有獨立訴訟請求的第三人經人民法院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參照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三條的規定,視為撤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