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大中小企業分類方法(2017)依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分類標準的通知》(工信部聯企字[2011]300號)和《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
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各種組織形式的法人企業或者單位。個體工商戶按本辦法劃分。
本辦法的適用範圍包括:農林牧漁業、采礦業、制造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建築業、批發和零售業、交通運輸業、倉儲和郵政業、住宿和餐飲業、信息傳輸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水利業、環境和公共設施業。
本辦法按照行業類別、中型和組合類別、從業人員、營業收入、總資產等指標或替代指標,將我國企業分為大、中、小、微四類。
企業的劃分由政府綜合統計部門根據年度統計報告每年確定壹次,統計數據原則上不作調整。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國家統計局201發布的《統計大中小企業分類辦法》(字[2011]7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