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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中小企業促進條例(2021)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了改善中小企業經營環境,保障中小企業公平參與市場競爭,維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支持中小企業創業創新,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擴大城鄉就業,發揮中小企業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中小企業,是指依法設立,依據國務院批準的中小企業劃分標準確定的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對中小企業特別是其中的小型微型企業實行積極扶持、加強引導、完善服務、依法規範、保障權益的方針,為中小企業創立和發展創造有利的環境。第四條 中小企業應當依法經營,遵循誠信原則,規範內部管理,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實現高質量發展;不得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不得損害社會公***利益。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統籌全省中小企業促進工作,負責制定促進全省中小企業發展政策,完善中小企業促進工作協調機制,建立領導幹部掛鉤聯系企業制度。

省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是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管理的部門,組織實施中小企業發展政策,對中小企業促進工作進行綜合協調、服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中小企業促進工作協調機制,明確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管理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中小企業促進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中小企業進行指導和服務。第六條 統計部門應當實施國家中小企業統計監測制度,加強對中小企業的統計調查和監測分析,定期發布有關信息。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進中小企業信用制度建設,健全社會化的信用信息征集與信用評價體系,實現中小企業信用信息查詢、交流和***享的社會化。第二章 營商環境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持續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實施全國統壹的市場準入和市場監管制度,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原則,為中小企業發展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良好營商環境。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制定涉及中小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規章、行政規範性文件過程中,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並充分聽取中小企業及其行業組織的意見,保障其在制度建設中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及時依法向社會公布並落實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減稅降費等優惠政策,優化工作流程,精簡辦理手續,加強宣傳輔導,減輕中小企業負擔。第十壹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中小企業實施監督檢查應當依法進行,建立隨機抽查機制,不得妨礙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同壹部門對企業實施多項監督檢查能夠合並進行的,應當合並進行;不同部門對企業實施的多項監督檢查能夠合並進行的,由本級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實施合並或者聯合檢查,並及時向社會公開檢查結果。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依法保護中小企業及其出資人的財產權、經營自主權和其他合法權益,依法懲治侵犯中小企業及其出資人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積極營造有利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法治化營商環境。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企業家榮譽制度,培育企業家精神,廣泛宣傳優秀企業家的創新精神和社會貢獻,積極營造尊重和激勵企業家幹事創業的良好環境。第三章 資金支持第十四條 省級財政應當在本級預算中安排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

各級財政用於支持企業發展的其他專項資金,應當平等支持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第十五條 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通過資助、購買服務、獎勵等方式,幫助中小企業轉型升級、技術創新、開拓市場,支持中小企業公***服務體系和融資服務體系建設。

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向小型微型企業傾斜,資金管理使用應當堅持公開、透明原則,實行預算績效管理,接受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