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失業保險工作,履行下列職責:負責失業人員的登記、調查和統計;按照規定負責失業保險基金的管理;符合失業保險待遇規定的,由失業人員在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和其他補貼;
為失業人員的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分配補貼;為失業人員提供免費咨詢服務;國家規定的其他職責。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依法對失業保險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失業保險工作,履行下列職責:負責失業人員的登記、調查和統計;按照規定負責失業保險基金的管理;符合失業保險待遇規定的,由失業人員在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和其他補貼;
為失業人員的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分配補貼;為失業人員提供免費咨詢服務;國家規定的其他職責。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依法對失業保險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