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義務:向住宿登記管理人員出示有效證件;繳納住宿費用和其他的合法費用;不得將易燃、易爆、劇毒、腐蝕性和放射性危險物品帶到住宿地;不得進行賭博、賣淫嫖娼、吸毒、傳播淫穢物品等違法行為;不得酗酒鬧事,大聲喧嘩,影響他人休息,不得私自留客住宿或轉讓床位;損壞的設施和財物,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預訂房間不適用應該賠償店方損失;遵守店方的有關規定。
旅行社應當為旅遊者提供約定的各項服務,所提供的服務不得低於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
旅行社對旅遊者就其服務項目和服務質量提出的詢問,應作出真實、明確的答復。
旅行社應當為旅遊者提供符合保障旅遊者人身、財物安全需要的服務,對有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物安全的項目,應當向旅遊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對旅遊地可能引起旅遊者誤解或產生沖突的法律規定、風俗習慣、宗教信仰等,應當事先給旅遊者以明確的說明和忠告。
旅行社從事旅遊業務經營活動,必須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
旅行社在與旅遊者訂立旅遊合同時,應當推薦旅遊者購買相關的旅遊者個人保險。
旅行社所提供的服務項目應明碼標價,質價相符,不得有價格欺詐行為。
法律依據:
《旅遊法》
第九條 旅遊者有權自主選擇旅遊產品和服務,有權拒絕旅遊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旅遊者有權知悉其購買的旅遊產品和服務的真實情況。
旅遊者有權要求旅遊經營者按照約定提供產品和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