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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專利糾紛處理與調解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專利糾紛的處理和調解,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山東省專利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專利糾紛的處理和調解。第三條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處理和調解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糾紛。

縣(市、區)人民政府專利行政部門受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專利行政部門的委托,可以處理和調解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糾紛。第四條當事人請求處理或者調解專利糾紛的,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申請人所在地的專利管理部門管轄。

當事人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專利行政部門提出處理請求的,由最先受理的專利行政部門管轄。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對管轄權有爭議的,由爭議雙方共同的上壹級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指定管轄。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專利糾紛,由省人民政府專利行政部門處理和調解:

(壹)當事人壹方是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或者組織的;

(二)被請求人所在地不在本省設區的市的;

(三)重大、復雜或者影響重大的。

省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指定相關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管轄前款第二項的專利糾紛。第六條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糾紛,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遵循公正、及時的原則。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解專利糾紛,應當遵循自願、合法的原則,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相互諒解,達成調解協議。第七條。當事人以同壹事實和理由請求專利管理部門處理和調解專利糾紛的,專利管理部門不予受理。第二章專利糾紛的處理第八條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專利造成專利侵權糾紛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專利行政部門提出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請求。第九條提出專利糾紛解決請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二)有明確的請求和具體的事實、理由;

(三)屬於專利管理部門管轄的;

(四)當事人未就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處理專利糾紛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請求書;

(二)當事人的主體資格證明;

(三)相關專利文件及專利權的有效期;

(4)涉嫌專利侵權的證據;

(五)其他相關證據和證明。

當事人應當提供有關材料的原件,或者經專利管理部門核實的復印件、照片、副本和節錄本;提交外文資料的,應當附中文譯文。第十壹條當事人委托代理人的,應當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代理人代為接受、放棄、變更處理請求或者和解的,應當取得被代理人的特別授權。第十二條專利行政部門認為請求書及相關材料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自收到請求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請求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

請求書及相關材料需要補正的,專利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請求書及相關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通知請求人在指定期限內補正。經補正符合立案條件的,專利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補正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立案;賠償請求人逾期未補正或者未按要求補正的,應當書面通知賠償請求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第十三條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糾紛時,可以依據職權調查收集有關證據。

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相關證據的,可以書面請求專利管理部門調查收集證據,專利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情況決定是否調查收集相關證據。

專利管理部門調查收集證據時,當事人和有關人員應當予以協助,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拒絕、阻礙或者隱匿、偽造、轉移、毀滅證據。第十四條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糾紛時,應當要求當事人出示證據,進行質證。

對於涉及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當事人可以申請不公開質證。第十五條當事人可以向專利行政部門申請對專利糾紛中涉及的專業問題進行鑒定。專利行政部門認為必要時,當事人應當協商確定具有相應資格的鑒定人進行鑒定;協商不成的,由專利管理部門指定。

專利管理部門可以聘請有關專家或者機構對專利糾紛涉及的專業問題進行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