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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權不因債務人提供另壹擔保而消滅。

法律主觀性:

壹.主債務的訴訟時效是否影響擔保權?

(壹)主債權訴訟時效對抵押權實現的影響

除《民法典》第410條規定抵押權人與抵押人達成協議以折價、拍賣或者變賣方式實現抵押權外,壹般情況下,抵押權人通過法院行使抵押權的方式是申請特別程序實現擔保物權,或者提起普通訴訟程序行使抵押權。

《民法典》第四百壹十九條規定:“抵押權人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不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因此,主債權的訴訟時效將對抵押權的實現產生諸多影響,具體如下:

1.在主債權訴訟時效屆滿之前,抵押權人只就主債權提起訴訟。

(1)如果債務人在申請執行時效內申請執行,當債務人與抵押人為同壹人時,抵押權可以在執行程序中直接實現;當債務人與抵押人不是同壹人時,抵押權人可以通過特別程序或普通訴訟程序行使抵押權,實現擔保物權。

(2)在申請執行期限內,債務人未被申請執行,抵押權不能實現。

2.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前,主債權和抵押權同時提起訴訟。

(1)在申請執行期限內向債務人和抵押人申請執行,抵押權實現。

(2)債務人和抵押人在申請執行期限內未被申請執行的,抵押權不能實現。

3.主債權訴訟時效屆滿後,債權人提起訴訟。債務人或者抵押人對主債權的訴訟時效提出抗辯的,抵押權不能實現。

除上述情況外,還有特殊情況需要指出。債權人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對債務人和抵押人提起訴訟,但債務人或抵押人未對主債權訴訟時效提起抗辯的,法院仍可判決債務人對債權人承擔債務償還責任,同時法院應積極審查抵押權的行使期間,拒絕支持債權人行使抵押權的訴訟請求。在執行程序中,債權人因其已登記的抵押權而不享有優先受償權。

(二)主債權訴訟時效對留置權的影響

根據是否轉移對擔保標的物的占有,可分為占有性擔保物權和非占有性擔保物權。後者是指不轉移給債權人占有,債務人繼續使用的物的擔保物權,如抵押;前者是對擔保權益的占有,如留置權。由於留置權為債權人所占有,不妨礙債權人實現其擔保權益,也不危及擔保交易秩序的穩定。因此,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其財產已被留置的債務人或者對留置財產享有所有權的第三人請求債權人返還留置財產的,不予支持,但可以請求拍賣、變賣留置財產,以所得價款清償債務。

(三)主債權訴訟時效對質權的影響

質押有兩種。壹種是以登記為公示方式的權利質押(無需轉移物的占有),如有價證券質押、股權質押、知識產權質押、應收賬款質押等。主債權訴訟時效屆滿後,債權人未及時行使權利的,參照適用抵押權的規定,不受法院保護。

另壹種是以交付權利憑證為公示方式的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其占有需要轉移),如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單、倉單、提單等。主債權訴訟時效屆滿時,參照適用留置權的規定,可以請求拍賣、變賣抵押物,以所得價款清償債務。

二、時效期間如何開始?

(a)知道或應該知道權利受到侵犯:

1.附條件和期限的索賠,從條件滿足和期限到來時起計算;

2.有明確履行期限的債權,從履行期限屆滿的次日起計算;借款、買賣等合同約定分期履行債務的,訴訟時效從最後壹個履行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3.無履行期的債權,從債權人主張權利時起計算,債權人給予對方寬限期的,從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但是,債權人第壹次主張權利時,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

4.以不作為為標的的請求權,自債務人違反行為時起計算;

5.侵權請求權從受害人知道侵權行為和行為人知道時起計算;人身損害賠償訴訟時效期間,損害明顯的,從損害發生之日起計算;當時未發現傷情,經檢查能證明是侵權所致的,從確診傷情之日起算;

6.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職務侵權行為的賠償請求權,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

但在上述情形中,如果是從壹日中間的事實開始(如侵權),由於該日不足壹日,為保證權利人能夠有效行使權利,起算日不計算在時效期間內;如果是從壹天的0點開始(如債務履行期屆滿的次日),則從開始日算起。

(二)從權利被侵害時起,僅適用20年的長期訴訟時效。

三、保證人訴訟時效到期了嗎?

還款後保證人已向債務人追償訴訟時效的,保證人可以與債務人協商還款。協商不成,擔保人仍可向法院提起訴訟,但債務人有抗辯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九十二條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法律效力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的抗辯。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債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債務人自願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擔保物權是主債權的從權利,主債權的訴訟時效對擔保物權的實現有重大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