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五條。中國人民銀行對年度貨幣供應量、利率、匯率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重要事項作出的決定,報國務院批準後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對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貨幣政策事項作出決定後,應當執行,並報國務院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