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新《消防法》規定,消防執法主體是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並不具備獨立執法主體資格。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建立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專職消防隊,並按照國家標準配備消防裝備,承擔火災撲救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專職消防隊、誌願消防隊,承擔火災撲救工作。
第三十九條 下列單位應當建立單位專職消防隊,承擔本單位的火災撲救工作:
(壹)大型核設施單位、大型發電廠、民用機場、主要港口;
(二)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大型企業;
(三)儲備可燃的重要物資的大型倉庫、基地;
(四)第壹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以外的火災危險性較大、距離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較遠的其他大型企業;
(五)距離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較遠、被列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古建築群的管理單位。
擴展資料
根據《公安機關組織管理條例》第十條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職務分為警官職務、警員職務和警務技術職務。
第十壹條 公安機關履行警務指揮職責的人民警察實行警官職務序列。公安機關領導成員和內設綜合管理機構警官職務由高至低為: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科級正職、鄉科級副職。
公安機關內設執法勤務機構警官職務由高至低為:總隊長、副總隊長、支隊長、副支隊長、大隊長、副大隊長、中隊長、副中隊長。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派出機構、內設執法勤務機構和不設區的市、縣、自治縣公安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設置主管政治工作的政治委員、教導員、指導員等警官職務。
第十二條公安機關履行警務執行職責的人民警察實行警員職務序列。公安機關及其內設綜合管理機構警員職務由高至低為:巡視員、副巡視員、調研員、副調研員、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科員、辦事員。
公安機關內設執法勤務機構警員職務由高至低為:壹級警長、二級警長、三級警長、四級警長、壹級警員、二級警員、三級警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