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成語解釋 - 女方要求離婚財產怎麽分割

女方要求離婚財產怎麽分割

壹、房子是夫妻***有的話妳自然能分到壹半;小孩已經2周歲以上,妳的撫養條件更有利於小孩的健康成長,那小孩的撫養權自然屬於妳;妳老公出撫養費,那可以用他應該分得的房子的壹半來折抵撫養費;

由於在離婚的時候本著照顧弱勢群體的利益,在分割房子的時候就優先考慮女方和孩子的利益,所以從這個角度出發,房子在折抵妳老公應該出的撫養費之後就完整地屬於妳了。

二、關於離婚財產如何分配的相關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

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同財產,包括:

(1)壹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

(2)壹方或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

壹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同財產。

夫妻***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於個人專用的物品,壹般歸個人所有。

三、《中華人民***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同所有:

(壹)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夫妻壹方的財產:

(壹)壹方的婚前財產;

(二)壹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壹方的財產;

(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壹方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壹)》

第十九條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壹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同財產。但當事人 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條 婚姻法修改後正在審理的壹、二審婚姻家庭糾紛案件,壹律適用修改後的婚姻法。此前最高人民法 院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如與本解釋相抵觸,以本解釋為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

第13條: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方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壹 方所有。分得房屋的壹方對另壹方應給予相當於該房屋壹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擴展資料:

房屋問題

壹、夫妻***有或壹方所有房屋的處理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同購買、***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雙方***同出資購買、建造的房屋,是夫妻***有房屋,離婚時應作為夫妻***同財產分割。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20條規定:雙方對夫妻***同財產中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壹)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二)壹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壹方應當給予另壹方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司法實踐的通常做法是:***有房屋能實際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

對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價分給壹方,另壹方取得補償。在確定房屋分給哪方時,應考慮雙方住房情況、照顧撫養子女的壹方。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婚後雙方對婚前壹方所有的房屋進行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屬於另壹方應有的份額,由房屋所有權人折價補償另壹方;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應按夫妻***同財產處理。

離婚時,如壹方生活困難,如離婚後沒有住處,另壹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

由於我國住房制度多樣化,住房權屬狀態也是多樣化的,具體需要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1、離婚時已經取得產權的房屋

第壹,對於私房和具備產權證可上市交易的公房,壹般以產權證頒發的時間來界定是否為夫妻***同財產。按照民法物權原理和我國房屋管理政策,壹般情況下房屋權屬登記是房屋所有權取得的必經程序。只有辦理了產權登記或過戶手續才能真正取得房屋所有權。

因此對於在離婚案件中涉及的此類問題,如果訴爭的房屋是結婚登記後取得所有權的,應定為夫妻***同財產;如果在結婚登記之前取得所有權的,應認定為個人財產而不能作為夫妻***同財產分割。

第二,夫妻壹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同財產購買為產權的,該房屋為***同所有。由於公房使用權可通過承租權轉讓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壹定的交換價值,在離婚分割該房屋時,可區分下列情形處理:

a.壹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於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後以***同財產購買為產權的,由於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內,無法體現出原公房使用權的交換價值,則在離婚分割該產權房時,可不考慮原公房使用權交換價值的單獨歸屬。

b.壹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其以個人財產支付對價取得的,婚後以***同財產購買為產權,在離婚分割該產權房時,應當將取得原公房使用權時所支付對價部分,確定為當時承租的夫或妻壹方個人所有,產權房的剩余價值按***同財產分割。

c.對於婚前由夫或妻壹方父母承租,婚後以夫妻***同財產購買為產權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權的交換價值可參考《婚姻法解釋(二)》第22條的規定,推定為父母對夫妻雙方的贈與,離婚時可直接將產權房按***同財產分割處理。

雖然是以夫妻壹方名義購買,但不是以夫妻***同財產而是以壹方父母財產購買,產權證系夫妻雙方的名字,仍應為***同財產,只是在財產分割時,酌情考慮財產來源因素。原系壹方父母承租的公房,後以壹方名義而非夫妻名義購買成為了公房,

且購買的出資來自該方父母,應為壹方所有的財產。原系壹方父母承租的公房,雖然以夫妻***同財產購置,但產權證上不僅有夫妻壹方或雙方名字,還有壹方父母名字,該房為家庭***有財產。

第三,夫妻壹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並按揭貸款,產權登記在自己名下的,該房屋仍為其個人財產,按揭貸款為其個人債務。

婚後配偶壹方參與清償貸款,並不改變該房屋為個人財產的性質。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屋為個人財產,剩余未歸還的債務,為個人債務。對已歸還的貸款中屬於配偶壹方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

2、離婚時尚未取得完全產權的房屋

指離婚時夫妻雙方取得的房屋所有權只是部分產權,不是完全產權,主要指夫妻雙方根據福利政策以標準價購買的公有房屋。

部分產權房屋是國家歷次房改政策的產物,其突出特點為部分產權處分受到限制。根據國務院1991年6月發布的《關於繼續穩妥地進行城鎮住房改革通知》,其特點集中表現為:

第壹、房屋必須在購買五年後才能出售;

第二、出售時原補貼單位有優先購買權;

第三、售房所得按照國家、單位、個人所占比例進行分配。它可能是婚前或婚後購買的但沒有取得產權證的公房。由於這類房屋涉及我國特殊的住房政策,又涉及職工單位的利益,住房不能上市交易,在實務分割中存在壹定的障礙。

這種離婚時雙方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權的情形,如果當事人有爭議且協商不成,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釋(二)》第21條處理,即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訴。

3、離婚時尚未取得產權的房屋

指離婚時夫妻雙方對其居住使用的房屋尚未取得所有權。婚姻存續期間已經簽訂買賣合同,但未取得產權證的房屋。如果夫妻雙方作為買受人沒有交清全部購房款而沒有取得產權證,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釋(二)》第21條處理。

如果已經支付了全部房價款,房屋所有權法律關系比較清晰,只需完善權屬登記手續,人民法院可將以下情況認定為夫妻***同財產,對房屋權屬、分割、補償問題予以處理:

第壹、在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無論是以夫或妻的名義還是夫妻***同名義;

第二、在婚前以夫妻雙方的名義購買;

第三、在婚前以夫妻雙方的***同財產購買,屬於婚前***同財產,財產性質存續到婚後仍為夫妻***同財產。

4、壹方父母出資買房,不屬夫妻***同財產

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壹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壹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副主任、新聞發言人孫軍工介紹,從《婚姻法解釋(三)》公開征求意見反饋的情況看,作為出資人的男方父母或女方父母均表示,他們擔心因子女離婚而導致家庭財產流失。

在實際生活中,父母出資為子女結婚購房往往傾註全部積蓄,壹般也不會與子女簽署書面協議,如果離婚時壹概將房屋認定為夫妻***同財產,勢必違背了父母為子女購房的初衷和意願,實際上也侵害了出資購房父母的利益。

所以,房屋產權登記在出資購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視為父母明確只對自己子女壹方的贈與比較合情合理,多數人在反饋的意見中對此表示贊同,認為這樣處理兼顧了中國國情與社會常理,有助於糾紛的解決。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壹方子女名下的,按照雙方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有,更為符合實際情況。

百度百科-離婚財產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