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許可異常的,經營者應當先調查異常原因,確因未按照規定履行義務的,應當及時完成相關義務,再申請從異常名單中去除;因經營場所變更造成的,應當依法辦理經營場所變更登記,然後申請從經營異常名錄中除名。
法律客觀性:
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條
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自被列入之日起3年內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履行公示義務的,可以向作出列入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將其從經營異常名錄中去除。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前款規定將企業從經營異常名錄中移除的,應當作出移除決定,並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予以公示。撤銷決定應當包括企業名稱、註冊號、撤銷日期、撤銷原因和作出決定的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