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禁止征信機構采集個人宗教信仰、基因、指紋、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采集的其他個人信息。
2.征信機構不得收集個人收入、存款、有價證券、商業保險、不動產和納稅金額等信息。但是,征信機構明確告知信息主體提供信息可能產生的不利後果並取得其書面同意的除外。
向征信機構提供個人不良信息的信息提供者,應當事先告知信息主體本人。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披露的不良信息除外。
擴展數據:
征信機構收集個人信息的特別規定:
1.征信機構、信息提供者或者信息使用者利用格式合同條款取得個人信息主體同意的,應當在合同中作出足以引起信息主體註意的提示,並按照信息主體的要求作出明確說明。
2.個人信息的收集應當征得信息主體的同意,未經本人同意不得收集。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公開的信息除外。企業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履行職責有關的信息,不得視為個人信息。
3.征信機構對個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為不良行為或者事件終止之日起5年;超過5年的,應當刪除。
4.在不良信息保留期內,信息主體可以對不良信息進行說明,征信機構應當予以記錄。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征信業管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