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道,非常道”、“上善若水,水善利萬物而不爭”,這些道家創始人老子的古訓至今仍被很多人視作真知。近日,北京知產法院審結了壹起形似“老子”形象的圖形商標無效宣告行政糾紛。那麽,老子圖像究竟能否作為圖形商標呢?請看法院是如何認定的。
張某於2012年1月20日申請註冊第10445487號圖形商標(簡稱訴爭商標),核定使用在第33類的“燒酒”等商品上。某白酒(廠)有限公司(簡稱某白酒公司)於2016年12月23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了無效宣告請求。
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裁定,認為訴爭商標為純圖形商標,消費者易將其與老子形象相對應,而《中國符號》壹書中亦是直接將訴爭商標用作老子畫像。因此,註冊在“開胃酒、燒酒”等商品上的訴爭商標,有損於宗教感情,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壹款第(八)項之不良影響之情形,對其予以無效宣告。
原告張某不服該裁定,向北京知產法院提起訴訟,訴稱訴爭商標僅是壹個單純的古人圖像,並沒有指向特定的某壹歷史人物,其在酒等商品上的註冊與使用並不會對我國的政治宗教等公***利益與公***秩序產生消極、負面的影響。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受理了該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並通知某白酒公司作為本案第三人參加訴訟,於2018年4月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庭審過程中,各方當事人圍繞訴爭商標是否能夠與老子的圖像相對應展開辯論。涉案證據包括《太平廣記》中關於老子外貌的記載,《歷史》教科書、《老子》以及道教協會官網等載有的老子圖像。
經查,壹方面,在由中國工人出版社出版的《中國符號》、由吉林出版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出版的《老子》、由河南大學出版社出版的《道德經新譯》、由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出版的《老子的學說與精神》等書中,均將與訴爭商標圖樣相同的古代老者人像作為中國古代偉大思想家老子的畫像。
另壹方面,在由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出版的《中國歷史》等書中,亦將與訴爭商標圖樣不同的古代老者人像作為偉大思想家老子的畫像。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作出壹審判決,認為出於對我國文化傳統、社會公***利益的維護,華夏後世之人應當給予老子以足夠尊重和敬畏。老子作為壹位已有數千年歷史的偉人,其相貌如何,已不可考。在此情況下,爭論哪個畫像究竟更接近於老子的“形象”亦無必要。在大量書籍都將與訴爭商標圖樣相同的古代老者人像作為老子畫像的情況下,即便有部分圖書中采用的“老子畫像”與訴爭商標圖樣不同,仍可以得出相當數量的消費者足以將訴爭商標與老子相對應的結論。因此,將訴爭商標註冊在酒等商品上,已損害了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具有不良影響,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最好還是別打擦邊球,容易惹不必要的麻煩。
來源:?京法網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