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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以前警用手槍選擇轉輪手槍

警用手槍應具備的特性

應能發射非致命槍彈和能量適中的殺傷性槍彈

公安系統使用手槍的目的,更多的是想通過致傷而制服犯罪嫌疑人。此時,多數嫌疑人還不能被確定是否有罪及罪惡的深淺,更不能被確定是否為死罪的對象,應制服後對其抓捕,最終審判量刑。另外,對危及公安執法人員人身安全、危及社會和公眾安全而警告不服者,根據有關法律可對其進行有效殺傷,但需強調的是,在進行有效殺傷時禁止誤傷、誤殺周圍的無辜人員。

由此,如果警用手槍系統既可發射非致命槍彈(如催淚彈、霰彈、橡膠彈等),又可發射能量適中的殺傷性槍彈則是公安部門的上佳選擇。

從國外警用手槍的使用和發展歷程,也可以領略出這樣壹個趨勢。例如:列為俄羅斯保安、警察系統裝備序列的大口徑轉輪防暴手槍(如風暴12.3mm轉輪手槍)利用催淚彈、霰彈等方式對目標進行非致命制服;韓國0.410英寸口徑的轉輪手槍系統也是非致命的,該武器是保衛漢城(今譯為“首爾”)奧運會安全的主要裝備之壹,而且已普遍裝備了東南亞各國的保安警察部隊;日本警察裝備的0.38英寸轉輪手槍,其殺傷能量比軍用手槍明顯降低,初速為220m/s,相當於我國92式9mm軍用手槍殺傷能量的35%,屬於殺傷能量適中的警用武器。

軍用手槍同警用手槍在使用目的及作戰要求上都有很大的區別。軍用手槍要求在戰場上擊斃目標、消滅對方,打擊得越狠、越徹底越好。為此,要求武器發射槍彈的能量在綜合優化其他指標的基礎上盡可能大。例如92式9mm手槍在50m處,其槍彈的殺傷能量可擊穿6層25mm厚的松木板,這個性能在戰場上可發揮出極好的效果,但對於警用未必會起到相應的作用。能穿透壹層25mm厚的松木板,就等於具有殺傷壹個生命的能力。在50m的距離上穿透6層松木板的能量,相當於殺傷壹個生命後又可能誤殺另外壹個無辜者,並且在50m以內的近距離上這種誤殺就更難避免了。目前92式9mm自動手槍作為通用警用手槍就存在著這個嚴重問題。

我國警用手槍系統兼射非致命槍彈槍彈和能量適中的殺傷性槍彈是必要的,也是必需的,這是公安系統實實在在的使用需求。

應具有適宜的容彈量和常用作戰使用射程

手槍是個人使用武器,用於近距離射擊,對付單個目標。由以往公安幹警在維護社會治安,實施對犯罪嫌疑人抓捕、打擊的大量實踐,得到的壹般規律是:警用手槍的常用距離為25m左右,此射程內作戰效果較優;完成壹次抓捕、打擊目標常用的射彈量為5~7發,即這個射彈量已足夠捕捉到壹個戰機。手槍中容彈量再多,也只是“過這個村沒這個店”了,並且我國公安幹警裝備54式7.62mm手槍已多年,對於7發容彈量是認可的。大量使用經驗表明,警用手槍的容彈量確定為5~7發,較為合理。

武器的設計,各種指標和性能相互制約,設計者的任務就是找出能完成各種性能,實現各項指標的最佳結構和合理匹配。例如,增大容彈量,擴展有效射程,勢必影響到武器機動性、射擊可靠性、使用壽命等性能,這些指標應統籌構思。

通過大量分析,警用手槍系統的槍彈殺傷能量、有效射程、武器的容彈量可以確定為:

常用的殺傷射程應定在25m,考慮到冬季使用(氣溫低,彈頭外彈道速度下降明顯),同時考慮到目標外廓服裝的防護作用,應把武器系統的有效射程確定在50m。

殺傷性槍彈(以下簡稱普通彈),以動能殺傷、能量適中,要求在50m內具有致命殺傷效果,但在50m射程上,只限致命殺傷壹個有生目標的能量。

非致命致傷彈采用通常使用的、以動能致傷的橡皮頭彈為宜,要求在5m處不能有致命殺傷能量,但在50m之內應有致傷效果。

轉輪手槍逢迎警用特性

從兼顧發射兩種警用手槍彈的要求,確定了警用手槍為轉輪手槍。從使用需求確認了警用手槍應發射能量適中的普通彈和壹般結構的橡皮頭彈。同壹武器兼顧發射兩種性能、能量相差很懸殊的槍彈,決定了手槍的技術走向。

簡單地說,這是設計自動手槍還是非自動轉輪手槍的抉擇。稍作分析即可得出:自動手槍完成兩種彈的可靠發射的可能性極小。自動手槍的優點是自動化、機械化程度高,但是自動機的設計和可靠的運轉不僅涉及到諸多的結構和技術參數,如自動機的質量、復進簧的參量及各種受力程度、作用時機等,並且尤其重要的是還取決於自動機獲取的能量的大小(即膛內壓力大小),而這壹點恰恰涉及到了所使用的槍彈的種類及性能。

壹般來講,壹種槍彈決定了壹套自動機(即壹種武器),而壹套自動機同時要適應兩種槍彈就應滿足兩種槍彈口徑、外形尺寸相同及能量相近這樣的條件。如此,才可以做到兼顧發射,但兩個彈種的外彈道性能肯定有所差別(例如,95式5.8mm槍族對普通彈和機槍彈的兼顧射擊就存在這樣的情況)。如果壹定要采用自動手槍發射,可以從兩個技術途徑處理:壹是把壹般結構的橡皮頭彈改為特殊復雜結構的橡皮頭彈;二是保持槍體不變,以兩套自動機來適應,實際上等於兩種武器的集成。顯然這兩種出路都不是我們所要求的理想狀態。

而采用非自動的轉輪手槍,是兼顧發射兩種警用手槍彈的可行選擇,是根據槍械設計的基本原理及試驗得出的結論。

從轉輪手槍的技術和結構特征,充分認識轉輪手槍的兩大突出優勢。轉輪手槍具有與自動手槍所不同的獨特的結構和技術,從而帶來了使用上的兩個顯著的優勢。

轉輪手槍捕捉戰機有效、速度快。轉輪手槍關鍵結構是轉輪。自動手槍容納槍彈的彈膛和供彈具是兩個分離的部件,而轉輪手槍卻把這兩個部件合二為壹,成為壹體;其次,轉輪手槍(這裏主要是指壹般結構的轉輪手槍,而不是近年來新出現的半自動轉輪手槍)是非自動的,依靠手動實現供彈、擊發及多發彈殼的排除。

自動手槍是將槍彈裝在彈匣內,而轉輪手槍將待發槍彈直接裝在多發彈膛內,兩類手槍以負載槍彈狀態隨使用者攜行。遇到緊急情況需開槍使用時,轉輪手槍以手動方式供彈、壓倒擊錘的同時瞄準目標,捕捉戰機完成射擊任務:自動手槍使用時,射手必須用另壹只手拉動套筒完成首發裝填供彈,再瞄準目標,實施射擊。前者射手動作可以壹氣呵成,快速捕捉目標,有效射擊。這壹特點特別適合公安幹警遇到突發情況時使用,也顯示出相比自動手槍的壹個顯著優勢。針對自動手槍首發上膛需雙手完成這壹弱點,設計者也在力圖改進。我國77式7.62mm手槍就有壹個創意:該槍的扳機護圈設計為分體式,緊急情況下射手用扣動扳機的食指扣動護圈的最前端,完成首發槍彈的裝填,然後食指移到扳機位置,完成射擊動作。77式手槍從原理上似乎解決了這壹難題,但實際使用中,食指不方便觸到扳機護圈的最前端位置,且扣動力較大,因此適用性較差。由此可見,轉輪手槍的這個優勢是很可貴的。

轉輪手槍故障率低。自動手槍除首發彈裝填外,其供彈入膛、閉鎖到位、開鎖、抽殼、拋殼、壓倒擊錘等動作都是靠自動機運動來完成的。自動化程度高是其優點,但要以槍彈擊發後的火藥燃氣能量作保障。由於彈藥本身的誤差及使用條件的不同,使自動機獲得的能量及運動的速度差別很大,也使得實現以上功能的可靠性大打折扣,這也是自動武器設計中,在可能的情況下盡量增設能量調節系統的原因所在。在自動武器中因能量差異引起故障的比例顯著,據經驗測算,應占總故障率的1/3以上。

轉輪手槍完全避免了因自動循環能量保障不足引起的故障。從原理上講,轉輪手槍的使用可靠性比自動手槍高:從實踐來看,自動武器在完整的壽命試驗中實現零故障是不多見的。對於轉輪手槍來說,只要圖紙設計正確、加工公差和裝配滿足要求,零故障率是可以實現的。

手槍是自衛武器,也是單兵在近距離使用的基本殺傷武器,減少故障比其他任何武器更顯重要。減少武器的使用故障,就等於增加了自身防護安全的砝碼,也就等於提高了完成抓捕、維護治安的有效性。

結語

本文從完成執法作戰使命,特別是兼顧發射兩種槍彈的特征方面論述了轉輪手槍裝備的可行性和必要性,但並非要得出警用手槍必須是轉輪手槍這個結論。當警察執行任務需使用大威力的槍彈,並且要求具備持續作戰能力時,采用自動手槍或者直接采用軍用手槍也是必要的。但是轉輪手槍的諸多優勢對警用來說也很突出,當面臨犯罪嫌疑人與無辜群眾混雜在壹起的局面時,轉輪手槍則可為警察提供適宜的制服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