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知和準備:環保部門會提前通知企業進行檢查,企業需要配合並準備相關材料,包括環保手續、排放數據、環境監測報告等。
2.初步調查:環境執法人員到達企業現場進行初步調查,包括檢查環保設施、排放口、廢物處理設施等。,了解企業的環保情況。
3.抽樣檢查:環境執法人員可以對企業的廢水、廢氣和固體廢物進行抽樣檢查,以確定它們是否符合排放標準。
4.調查詢問:環境執法人員可以詢問企業負責人或相關員工,了解企業的環境管理體系和運行流程。
5.檢查報告及整改:環境執法人員將根據檢查情況出具檢查報告。發現問題,會要求企業整改,並制定整改措施和時限。
6.後續:環保部門將對企業整改情況進行跟蹤檢查,確保問題解決到位。
環境行政執法是指環境行政執法機關根據法律授權,對影響或可能影響環境的各種行為和事件進行管理的活動。環境行政執法的原則如下:
1,合法性原則
即環境行政執法主體必須是環境行政機關或依法組成或授權執法的特定組織,其執法必須在法定權限內進行,執法內容和程序必須合法。
2、合理性原則
也就是說,環境行政執法主體的執法行為必須公正、適當、合理,處罰標準只能根據違法行為的嚴重性和後果來選擇,自由裁量權可以合理使用。
3、效率原則
也就是說,環境行政執法主體的執法行為要有效率,在行使執法權時,要在最短的時間內,用盡可能少的人員辦理盡可能多的事務。
4、公平原則
也就是說,環境行政執法主體必須對任何單位和個人依法享有的環境權給予同等保護,同時對其環境違法行為給予同等查處。
綜上所述,在環境執法檢查過程中,企業應積極配合環保部門,確保遵守環境法律法規,保護環境,促進可持續發展。同時,建立完善的環境管理制度和流程,提高環保意識和能力,有助於更好地應對環境執法檢查。企業可持續發展的環境管理實踐不僅有助於履行社會責任,還能提高競爭力,獲得公眾認可,為環境保護做出積極貢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二十四條
產生環境汙染和其他公害的單位,必須把環境保護納入計劃,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噪聲、振動和電磁波輻射對環境的汙染和危害。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可以根據不同情況,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壹)拒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
(二)拒報或者謊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汙染物排放申報的。
(三)未按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排汙費的。
(四)引進不符合我國環境保護法規要求的技術和設備。
(五)將汙染嚴重的生產設備轉移給沒有汙染防治能力的單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