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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鹽備案需要哪些資料?鹽沒有備案。

陜西省鹽業管理條例全文?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加強食鹽管理,科學指導食鹽加碘,保障食鹽質量和供應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國務院食鹽專營辦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食鹽的生產、銷售、運輸、儲存等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第三條本省對食鹽實行專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食鹽專營工作的領導,理順管理體制,明確部門職責,協調處理食鹽管理中的重大問題,加強食鹽市場監管,建立健全食鹽管理信息共享和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第四條省人民政府鹽業主管部門負責鹽業管理,核發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和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證書;設區的市、縣(市、區)鹽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鹽業管理工作。

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食鹽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指導、監督和協調食鹽行政執法;設區的市、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食鹽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

縣級以上衛生、發展改革、教育、公安、財政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和本條例的規定,做好食鹽管理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鹽業、市場監督管理、教育等部門。,加強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相關知識的宣傳,普及安全衛生用鹽知識,指導公眾科學用鹽,提高公眾對孕婦、兒童和碘缺乏地區科學補碘的意識。

鼓勵社會組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食鹽生產經營者開展食鹽相關法律法規宣傳,普及科學補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知識,增強公眾安全科學用鹽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食鹽安全和科學補碘的知識普及和公益宣傳,加強對食鹽違法行為的輿論監督。

第六條縣級以上鹽業、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組織科學用鹽和消除碘缺乏危害的科學研究和先進技術的推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對在鹽業監督管理、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生產和銷售

第七條本省實行食鹽定點生產制度。

省鹽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統壹規劃、合理布局的要求,依法審批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頒發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及時向社會公布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名單,並按照規定向國務院鹽業主管部門備案。

除指定的食鹽生產企業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食鹽生產業務。

第八條食鹽生產企業應當按照食鹽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標準生產食鹽,並對食鹽質量安全負責。

引導和支持本省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制定和執行高於國家食鹽相關標準的企業標準,打造地方品牌,生產優質食鹽,滿足不同群體的生活需求。

第九條食鹽的包裝應當符合食品安全的有關規定。

食鹽批發企業向食鹽零售單位批發食鹽應當采用小袋包裝,碘鹽應當有明顯標誌並標明碘含量,碘鹽應當在顯著位置標明“未加碘”字樣。

工業鹽等非食用鹽的包裝和標簽應與食鹽有明顯區別,並標明“禁止食用”字樣。

第十條本省實行食鹽定點批發制度。

省級鹽業主管機構應當按照統壹規劃、合理布局的要求,依法審批食鹽定點批發企業,頒發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證書,及時向社會公布食鹽定點批發企業名單,並按照規定向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備案。

食鹽批發企業應當從食鹽生產企業或者其他食鹽批發企業購進食鹽。

除食鹽批發企業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食鹽批發業務。

第十壹條食鹽批發企業銷售的食鹽,相關指標應當不低於國家食鹽相關強制性標準,符合所銷售食鹽碘含量的要求。

食鹽批發企業在國家規定的範圍內銷售食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攔或者限制。

第十二條禁止偽造、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或者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證書。

第十三條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在依法取得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證書後,可以進入流通銷售領域,自主確定產銷數量和銷售渠道,實現產銷壹體化,或者委托食鹽定點批發企業代理銷售。

省級食鹽批發企業可以開展跨省經營,省級以下食鹽批發企業可以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開展經營。

鼓勵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批發企業通過電子商務、連鎖經營、物流配送等方式,依法拓展銷售渠道,為公眾提供便捷、高效、優質的服務。

第十四條食鹽定點生產企業應當建立生產和銷售記錄制度,如實記錄並保存合法有效的憑證。

食鹽定點批發企業應當建立購銷記錄制度,批發食鹽應當出具增值稅發票等合法有效憑證,如實記錄並保存合法有效憑證。

記錄和憑證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產品保質期屆滿後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質期不得少於兩年。

第十五條食鹽生產企業和批發企業儲存、運輸應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並應當防曬、防潮,不得混入有毒有害物質,確保食鹽安全衛生。食鹽的儲存場所和設施應當符合國家標準《食鹽批發企業經營質量分類和技術要求》。

第十六條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批發企業生產經營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法律法規和商業道德,不得從事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或者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食鹽生產經營中禁止下列行為:

(壹)將液體鹽(包括天然鹵水)作為食鹽銷售的;

(二)將工業鹽等非食用鹽冒充食鹽銷售的;

(三)將鹽漬土、硝土或者工業廢渣、廢液制成的鹽作為食鹽銷售的;

(四)將井礦中的鹵水熬制的鹽作為食鹽出售;

(五)生產經營摻有異物的摻假鹽;

(六)生產經營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標準的鹽。

食鹽零售單位應當從食鹽批發企業購進食鹽。禁止食鹽零售單位銷售散裝鹽,禁止餐飲服務提供者采購、儲存和使用散裝鹽。

第十七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對入網食鹽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查驗相關定點批發企業資質,督促其在經營活動主頁面顯著位置公示定點食鹽批發企業相關證照,明確食鹽安全管理責任。

未取得食鹽批發企業證書的經營者不得在電子商務平臺上批發食鹽。

第十八條食鹽價格由經營者根據生產經營成本、食鹽質量和市場供求等因素自主確定。

縣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食鹽零售價格的日常市場監測。食鹽價格明顯上漲或者可能明顯上漲時,省人民政府可以依法采取價格幹預或者其他緊急措施。

第三章加碘指導

第十九條消除碘缺乏危害應當遵循因地制宜、分類指導、差別幹預、科學準確補碘的原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消除碘缺乏危害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采取以碘鹽供應為重點的綜合防治措施,指導和監督食鹽加碘,保障公眾健康。

第二十條省衛生廳負責確定本省實施的國家食鹽碘含量標準,依法劃定碘缺乏區、碘適宜區和水源性高碘區(病區),並向社會公布,引導公眾合理選擇碘鹽或無碘鹽。

縣級以上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碘營養水平、水碘含量、鹽碘含量、碘缺乏危害等相關工作的監測和評價,並報告監測和評價結果。遇有可能影響本行政區域內水碘含量變化的特殊情況,應及時進行監測和評估。

第二十壹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碘缺乏地區應當供應碘鹽,其碘含量標準應當符合省衛生廳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在保證碘鹽供應和區域人群適宜碘營養水平的條件下,縣級以上鹽業主管部門應當指導定點食鹽生產企業和批發企業生產和供應壹定比例的非碘鹽,滿足公眾的特殊需求。

水源高碘地區和適碘地區銷售的鹽應為碘鹽。按照有序供應和方便公眾的原則,省鹽業主管機構會同有關部門布局碘鹽銷售網點,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對邊遠山區和相對貧困地區采取運費補貼、直補等措施,保障碘鹽供應,鞏固碘缺乏病防治成果。

第四章儲備和應急保障

第二十四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由政府儲備和企業社會責任儲備組成的食鹽儲備體系,確保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發生時食鹽的安全供應。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負責本級政府的食鹽儲備工作。有條件的縣級人民政府可以建立食鹽儲備。

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批發企業應當承擔食鹽儲備的社會責任。

第二十五條政府食鹽儲備不少於本行政區域壹個月的食鹽消費量;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批發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企業社會責任儲備,最低庫存量不得低於本企業正常情況下壹個月的平均銷售量。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本行政區域內指定的食鹽生產企業和批發企業實施食鹽動態儲備。本級財政預算應當安排資金為食鹽儲備提供貸款、貼息、管理費等支持,並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撥付資金。

受委托承擔政府食鹽儲備責任的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儲備食鹽,並按時輪換,確保儲備食鹽的質量、數量和安全。

第二十七條省、設區市鹽業主管機構負責協調和處置本行政區域內食鹽供應突發事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應急預案,確保食鹽應急供應。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鹽業、市場監督管理、衛生健康等部門應當加強對鹽業管理和食鹽質量安全的監督檢查和執法協作,通過數據共享平臺實現食鹽生產經營、監督管理、監測評價、行政執法等信息互聯互通。

第二十九條省鹽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鹽業信用管理體系和信用記錄,制定統壹的信用評價標準,並按照規定接入省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省鹽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社會信用管理的有關規定,完善定點食鹽生產企業和批發企業信用分類監管制度,根據不同信用狀況實施分類差異化監管,將定點食鹽生產企業和批發企業信用記錄、行政處罰等信息納入信用信息平臺管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法實施失信懲戒。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壹)不按規定銷售碘鹽,情節嚴重的;

(二)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或者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證書,情節嚴重的;

(3)水源高碘地區或適碘地區供應碘鹽嚴重;

(四)依法可以處罰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條省鹽業主管部門應當指導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批發企業建立健全食鹽電子追溯系統,運用信息化手段加強食鹽安全監管,確保銷售食鹽來源可追溯、流向可查詢。

第三十壹條鹽業協會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加強行業自律,建立健全行業規範和獎懲機制,維護會員合法權益,推進行業信用建設,引導會員守法誠信經營。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鹽業主管機構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投訴處理機制,受理有關食鹽安全的咨詢、投訴和舉報。受理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反饋意見。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國家工作人員在履行鹽業職責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三款、第十條第四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生產經營的食鹽和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鹽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壹萬元以上的,處以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

(壹)非食鹽生產企業和個人生產的食鹽;

(二)非食鹽批發企業和個人從事食鹽批發業務。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食鹽包裝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由縣級以上鹽業行政主管部門提請省級鹽業行政主管部門吊銷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或者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證書。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三款規定,食鹽定點批發企業向非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非食鹽定點批發企業或者個人收購食鹽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收購的食鹽,可以並處違法收購食鹽貨值金額3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食鹽定點生產企業、批發企業未按要求保存產銷記錄或者購銷記錄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或者由縣級以上鹽業行政主管部門提請省級鹽業行政主管部門吊銷食鹽定點生產或者批發企業證書。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未按食品安全要求儲運食鹽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並處壹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鹽業主管部門提請省級鹽業主管部門吊銷其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或者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證書。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第(壹)項至第(四)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生產經營的食鹽,並可以沒收用於非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鹽貨值金額不足壹萬元的,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處以貨值金額15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鹽業主管部門提請省級鹽業主管部門吊銷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或者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第(五)項規定,生產、經營摻雜、摻假外國食鹽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鹽;違法生產經營的食鹽貨值金額不足壹萬元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處以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鹽業主管部門提請省級鹽業主管部門吊銷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或者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食鹽零售單位銷售散裝鹽,餐飲服務提供者采購、儲存或者使用散裝鹽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並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依照本條例規定,對單位處以10萬元以上罰款,對個人處以1萬元以上罰款,或者沒收與罰款等值的違法所得,並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第四十壹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壹)鹽,是指用於直接食用或者制備食品的鹽。

(二)食鹽批發,是指食鹽批發企業向其他食鹽批發企業、零售單位(含個體經營者),以及直接向食品加工企業(含個體工商戶)、飯店、賓館和商業集中用餐單位銷售食鹽的活動。

(三)食鹽零售,是指向直接食用的城鄉居民和超市、零售店、銷售攤點等非經營性集體食堂銷售食鹽的活動。

(四)小袋包裝的鹽,是指包裝規格為兩公斤及以下的鹽。

第四十三條農業、漁業和畜牧業用鹽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關於鹽儲存的法律規定?

第壹條為了加強食鹽管理,保證食鹽科學加碘的有效實施,保障食鹽質量和供應安全,保障公民身體健康,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家對食鹽實行專賣管理。

本辦法所稱鹽,是指用於直接消費和食品生產的鹽。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食鹽的生產、銷售和儲存。

第四條國務院鹽業主管部門主管全國鹽業,負責全國食鹽專營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鹽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食鹽專營管理工作。

國務院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全國食鹽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食鹽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食鹽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鹽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工業鹽等非食用鹽的管理,防止非食用鹽流入食鹽市場。

第六條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食鹽生產、批發企業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信用管理,建立健全信用信息記錄和公示制度,提高鹽業信用水平。

第七條依法成立的鹽業組織,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章程,保護企業合法權益,加強行業自律,促進企業守法誠信經營,引導企業公平競爭。

第二章鹽的生產

第八條國家實行食鹽定點生產制度。非指定的食鹽生產企業不得生產食鹽。

第九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鹽業主管部門按照統壹規劃、合理布局的要求,審批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頒發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及時向社會公布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名單,並報國務院鹽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非食用鹽生產企業應當建立生產和銷售記錄制度,如實記錄和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的保存期不得少於2年。

食鹽應當按規定在外包裝上標明,非食用鹽的包裝和標識應當與食鹽有明顯區別。

第十壹條禁止用井礦鹽和鹵水煮鹽。

第三章鹽的銷售

第十二條國家實行食鹽定點批發制度。非食鹽批發企業不得從事食鹽批發業務。

第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鹽業主管部門按照統壹規劃、合理布局的要求,審批食鹽定點批發企業,頒發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證書,及時向社會公布食鹽定點批發企業名單,並報國務院鹽業主管部門備案。

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申請經營食鹽批發業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鹽業主管部門確定為食鹽定點批發企業,並頒發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證書。

第十四條食鹽批發企業應當從食鹽生產企業或者其他食鹽批發企業購進食鹽,並在國家規定的範圍內銷售。

食鹽批發企業在國家規定的範圍內銷售食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攔或者限制。

第十五條食鹽批發企業應當建立購銷記錄制度,如實記錄並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的保存期不得少於2年。

第十六條食鹽零售單位應當從食鹽批發企業購進食鹽。

第十七條食鹽價格由經營者自行確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食鹽零售價格的日常市場監測。食鹽價格明顯上漲或者可能明顯上漲時,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采取價格幹預或者其他緊急措施。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必要措施,保障邊遠地區和民族地區的食鹽供應。

第十九條禁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鹽。

禁止將下列產品作為食鹽銷售:

(壹)液體鹽(包括天然鹵水);

(二)工業鹽和其他非食用鹽;

(三)用鹽漬土、硝土或工業廢渣、廢液制成的鹽;

(四)使用井鹵煮鹽;

(五)外包裝上無標簽或者標簽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

第四章食鹽儲存和應急管理

第二十條省、自治區、直轄市鹽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食鹽供求狀況,建立健全食鹽儲存體系,承擔政府食鹽儲存責任。

第二十壹條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食鹽定點批發企業應當按照食鹽儲備制度的要求,承擔企業食鹽儲備責任,保持食鹽合理庫存。

第二十二條鹽業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食鹽供應應急預案,在突發事件發生時協調和保障食鹽供應。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鹽業主管機構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壹)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

(二)查閱或者復制有關合同、單據、賬簿、購銷記錄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查封、扣押與涉嫌鹽業違法行為有關的食鹽和原料,以及用於非法生產、銷售食鹽的工具、設備;

(四)查封涉嫌非法生產、銷售食鹽的場所。

采取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措施,應當向鹽業部門主要負責人提出書面報告,並經批準。

鹽業主管部門調查涉嫌鹽業違法行為時,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鹽業主管部門和食鹽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各司其職,加強協作配合,通過政府信息系統實現信息共享,建立健全行政執法協作配合制度。

鹽業主管部門、食鹽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監督管理工作中,對不屬於本部門依法處理權限的涉嫌違法行為,應當及時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並及時反饋處理結果。

第二十五條鹽業主管機構、食鹽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本部門的聯系方式,方便公眾舉報違法行為。

鹽業主管部門和食鹽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調查,依法處理。對實名舉報的,鹽業主管部門和食鹽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並告知處理結果。

魏群牌食鹽條碼無法掃描是假的嗎?

條碼掃描不到的信息可能有以下幾種情況。

1.廠家沒有將產品數據在物品編碼中心備案,導致產品信息沒有被掃描。

2.掃描軟件鏈接的數據庫中沒有收集產品信息。

3、使用上面的非法條碼可能導致信息無法掃描,所以不能用來判斷產品真假。

工業鹽危險嗎?能用卡車運輸嗎?

它不是危險品,也不屬於危險廢物。普通貨車就能運輸。國家對危險品的定義是易燃、易爆、揮發性有害氣體和強腐蝕性物質。危險廢物的定義除上述理化性質外,根據貨物是否對環境有害來確定,工業鹽以上的理化性質未列出。即使是報廢的工業鹽,也是壹般的廢棄物,普通貨車運輸,不需要在環保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