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縣(區)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財政、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行政審批服務管理、能源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同做好供熱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配合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做好轄區內集中供熱工作。第二章 供熱規劃與建設第五條 城鄉集中供熱專項規劃由市、縣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同編制,經批準後組織實施。第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鄉集中供熱工程,應當符合城鄉集中供熱專項規劃的要求,並依法履行基本建設程序。
新建建築配套的集中供熱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換熱站建設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和設計規範要求,采取隔聲減振措施,不得設在地下室、地下車庫等地下空間,避免噪聲擾民。第七條 城市新區建設和舊城改造應當按照城鄉集中供熱專項規劃,配套建設集中供熱設施,預留集中供熱設施建設用地和空間。
預留的集中供熱設施建設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毀壞、占用、改變其用途。第八條 集中供熱工程竣工驗收時,建設單位應當通知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參加;在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建設單位應當將集中供熱工程竣工驗收資料等有關檔案,報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集中供熱工程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時,應當依據城鄉集中供熱專項規劃同步設計和敷設供熱管網;城市道路建有地下綜合管廊的,供熱管網應當納入綜合管廊。
新建建築物或者構築物與供熱管網管道的間距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國家有關技術規範要求。
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的地下管線影響熱網管道安全的,應當由供熱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相關單位協商解決。供熱管網建設確實需要穿越建築物區域時,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因穿越施工造成損壞的,建設單位應當予以修復;無法修復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第十條 城鄉集中供熱專項規劃區內的新建建築,應當采取集中供熱,實行分戶控制、分戶計量。首次安裝分戶供熱計量裝置以及室內溫度調控裝置費用計入房屋建造成本,維護、維修、管理、更新費用計入熱價成本。供熱分戶計量裝置的選型、購置和安裝,由建設單位和供熱企業根據國家有關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協商確定。
既有建築集中供熱采暖系統應當逐步實行分戶控制、分戶計量改造。既有建築圍護結構進行節能改造時,應當同步進行供熱分戶控制、分戶計量改造。改造費用承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依法規定。第十壹條 建設單位對新建住宅的集中供熱設施,應當承擔不少於兩個供熱期的保修責任。建設單位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保修責任的,集中供熱設施的保修期順延。第十二條 新建建築配套建設和既有建築補建集中供熱設施,由建設單位承擔建設費用。第三章 供熱設施維護與管理第十三條 供熱設施的維護、維修、改造、更新等有關責任按照以下規定劃分:
(壹)熱源企業廠區以及出墻壹米以內的供熱設施,由熱源企業負責;
(二)熱源企業出墻壹米以外至居民熱用戶入戶閥門的供熱設施,由供熱企業負責;
(三)居民熱用戶入戶閥門至室內的供熱設施,由居民熱用戶負責;
(四)非居民熱用戶與供熱企業之間的維護、維修、改造、更新等有關責任,由雙方合同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