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取得“壹照壹碼”納稅人變更
取得“壹照壹碼”登記證(照)的企業發生工商登記信息變更的,工商登記部門將相關變更信息與稅務部門***享,納稅人不再向稅務部門重復提交資料。
取得“壹照壹碼”登記證(照)的其他組織已變更登記信息的,納稅人應及時到稅務機關進行確認和變更。
取得“壹照壹碼”納稅人變更生產經營地、財務負責人、核算方式及其他由稅務部門補充采集的事項,應及時到稅務機關進行變更。
納稅人換發載有18位統壹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後,應及時到主管稅務機關維護統壹社會信用代碼和稅控設備。
(二)未取得“壹照壹碼”納稅人變更
未取得“壹照壹碼”納稅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稅務機關提供變更資料。
未取得“壹照壹碼”納稅人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者其變更登記的內容與工商登記內容無關的,應當自稅務登記內容實際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或者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布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相關變更資料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未取得“壹照壹碼”納稅人發生上述變更的,到稅務機關申請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