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則二。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檢驗檢測機構向社會出具檢驗檢測數據、結果和有證明的報告(以下簡稱檢驗檢測報告)的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法律、行政法規對檢驗檢測機構的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規則三。本辦法所稱檢驗檢測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利用儀器、設備、環境設施等技術條件和專業技能,對產品或者其他特定對象進行檢驗檢測的專業技術組織。
第四條?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並綜合協調檢驗檢測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檢驗檢測機構的監督管理。
地(市)、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檢驗檢測機構的監督檢查。
第五條?檢驗檢測機構及其人員應當對其出具的檢驗檢測報告負責,依法承擔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責任。
第六條?檢驗檢測機構及其人員從事檢驗檢測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遵循客觀、獨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職業道德,承擔社會責任。
檢驗檢測機構及其人員應當獨立於其出具的檢驗檢測報告所涉及的利害關系方,不受任何可能幹擾其技術判斷的因素影響,並保證其出具的檢驗檢測報告真實、客觀、準確、完整。
第七條?從事檢驗檢測活動的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檢驗檢測機構工作。檢驗和試驗的授權簽字人應滿足相關技術能力的要求。
法律、行政法規對檢驗檢測人員或授權簽字人的資格或禁止性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按照樣品管理、儀器設備管理和使用、檢驗檢測程序或者方法、數據傳輸和保存等要求進行檢驗檢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檢驗檢測機構和委托人可以就不涉及國家有關強制性規定的檢驗檢測程序或方法進行約定。
第九條?檢驗檢測機構對委托人提交的樣品進行檢驗的,檢驗檢測報告應當對樣品檢驗項目的符合性負責,委托人應當對送檢樣品的代表性和真實性負責。
第十條?檢驗檢測項目需要分包的,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分包給具備相應條件和能力的檢驗檢測機構,並就分包的檢驗檢測項目和承擔分包項目的檢驗檢測機構事先征得委托方同意。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在檢驗檢測報告中註明分包檢驗檢測項目和承擔分包項目的檢驗檢測機構。
第十壹條?檢驗檢測機構應在其檢驗檢測報告上加蓋公章或檢驗檢測專用章,該報告應由授權簽字人在其技術能力範圍內簽發。
檢驗報告的語言應符合相關要求,並列出標準等技術依據。檢驗報告存在文字錯誤,確需更正的,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按照標準和其他規定進行更正,並予以標註或者說明。
第十二條?檢驗檢測機構應將檢驗檢測的原始記錄和報告歸檔。儲存期不少於6年。
第十三條檢驗檢測機構不得出具虛假的檢驗檢測報告。
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有下列情形之壹,數據和結果錯誤或者無法核查的,屬於虛假檢驗檢測報告:
(壹)樣品的采集、鑒定、分發、流通、制備、保存和處置不符合標準,存在樣品汙染、混淆、損壞、性質異常變化等情況的。;
(二)使用未經檢定或者校準的儀器、設備和設施的;
(三)違反國家有關檢驗程序或者方法的強制性規定的;
(四)未按照標準和其他規定傳輸和保存原始數據和報表的。
第十四條檢驗檢測機構不得出具虛假的檢驗檢測報告。
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的檢驗檢測報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虛假檢驗檢測報告:
(壹)未經檢驗;
(二)偽造、變造原始數據和記錄,或者未按照標準和其他規定采用原始數據和記錄的;
(三)減少、省略或者改變標準規定的檢驗項目,或者改變關鍵檢驗和試驗條件的;
(四)改變檢驗樣品或者改變其原有狀態進行檢驗、試驗的;
(五)偽造檢驗檢測機構公章或者檢驗檢測專用章,或者偽造授權簽字人簽名或者簽發時間的。
第十五條檢驗檢測機構及其人員應當保守在檢驗檢測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
第十六條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在其官方網站或者以其他公開方式,就其遵守法定要求、獨立公正執業、履行社會責任、恪守誠實信用進行自我聲明,並對聲明的真實性、全面性和準確性負責。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向所在地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持續符合相應條件和要求、遵守專業規範、檢驗檢測活動和統計數據等信息。
檢驗檢測機構在檢驗檢測活動中發現常見產品質量問題的,應當及時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檢驗檢測機構年度監督檢查計劃,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抽取執法檢查人員開展監督檢查工作。
因處置突發事件的需要,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在緊急情況下開展相關監督檢查工作。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委托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省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定期組織檢驗檢測機構的能力驗證,並公布能力驗證結果。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根據需要參與前款規定的能力驗證工作。
第十九條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結合風險程度、能力驗證、監督檢查結果、投訴舉報等情況,,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分類監管。
第二十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壹)進入檢驗檢測機構進行現場檢查;
(二)向檢驗檢測機構、委托人及其他有關單位和人員詢問、調查有關情況或者核實與檢驗檢測活動有關的情況;
(三)查閱、復制與檢驗檢測有關的原始記錄、報告、發票、賬冊及其他相關資料;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采取自查自改措施,依法從事檢驗檢測活動,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二十壹條?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逐級上報年度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查結果,並向實施資質認定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同級相關行業主管部門通報對檢驗檢測機構違法行為的查處情況。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公開監督檢查結果,並將檢驗檢測機構受到的行政處罰等信息納入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等平臺。
第二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舉報檢驗檢測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現檢驗檢測機構不符合本辦法規定,但不需要追究行政和刑事法律責任的,可以采取說服教育、提醒糾正等非強制手段。
第二十五條?檢驗檢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經改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處3萬元以下罰款:
(壹)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壹款規定,進行檢驗檢測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將檢驗檢測項目轉包,或者應當標明而未標明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壹條第壹款規定,檢驗報告未加蓋檢驗檢測機構公章或者檢驗檢測專用章,或者由非授權簽字人或者超越其技術能力的授權簽字人出具的。
第二十六條?檢驗檢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壹,法律法規規定撤銷、吊銷、註銷檢驗檢測資質或者證書等行政處罰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3萬元罰款:
(壹)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的;
(二)違反第十四條規定,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的。
第二十七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處理;涉嫌構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有關規定移送公安機關。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20265438年6月+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