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繼承代理費,具體計算費用為:
1.經濟合同、企業合同和商業合同的證明:
(1)400萬元以上,收費3000元。
(2)65438+萬元但不足50萬元的,收費100元;
(3)50萬元以上654.38+0萬元以下收取300元;
(4)300萬元以上不滿400萬元的,2000元;
(5)20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的,收費1000元;
(6)654.38+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收取600元;
(7)標的物總金額不足654.38+萬元的,收費654.38+00 ~ 50元;
2、證明財產繼承、贈與給受贈人的費用總額。
(1)不足1萬元的,按1%收取,但按1元收取;
(2)超過654.38+0萬元的,按2%收取。
法律依據
《公證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三條
公證處對下列法律行為、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向申請人提供證明和辦理其他公證服務,按照規定的收費標準向申請人收取公證服務費:
(壹)證明經濟合同,辦理繼承、贈與、遺贈和存款的公證;
(二)賦予債權文書強制執行的效力;
(3)民事協議證明;
(四)證明出生、生存、學歷、經歷、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死亡、不可抗力事件、組織資格和資信等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
(五)辦理證據保全、制作票據拒絕證明、具有法律意義的證明文件、知識產權享有、轉讓、使用許可證明;
(六)公證保管遺囑,核對保管遺產,確認遺囑效力;
(七)財產清查、清算、評估和毀損評估的證明;
(八)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的設立、變更和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