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詐騙罪則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法規,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信用卡詐騙罪客觀方面也表現在四種情形:
(1)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的;
(2)使用作廢的信用證;
(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惡意透支的。
信用卡詐騙罪要求行為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本罪在主觀上只能由故意構成,並且必須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主觀方面可以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可以是其他的目的。行會凍結妳卡片並將妳列為禁入類客戶(黑名單),同時還會起訴妳信用卡詐騙及惡意透支,法院強制執行。
刑法第19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惡意透支是信用卡業務中的主要風險形式,屬於信用卡詐騙的壹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