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經費扣除的比例是2%。
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工會撥繳的經費。工會會員每月應向工會組織繳納本人每月基本收入千分之五的會費。只要企業發給的是“工資”,而不是發的獎金、津貼或補貼,就應按本人所得的工資收入計算交納會費。會員繳納的會費,全部留在基層,用於工會開展活動,勿需上交。
工會可以利用自己籌集的各種資金,舉辦職工旅遊,職工消費合作社等為職工服務的經濟事業。在工會經費不足的情況下,人民政府給同級工會的補貼,是工會經費的補充來源。它具有壹次性和專用性的特點。
工會經費的特征
1、強制性:行政撥繳工會經費是《工會法》規定的,《工會法》與其他法律壹樣,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必須執行。不執行就是違法,就要強制執行。
2、無償性:企事業、機關的行政方面向工會撥繳經費是無償的。撥繳工會經費是國家為了支持工會履行社會職能的需要,因此不需要償還。
3、固定性:行政方面每月按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工會撥交經費,這是法律固定下來的,具有長期的法律效力。
各基層單位行政方面應於每月15日前,按照上月份全部職工工資總額2%,向工會撥交當月份的工會經費。工會在收到工會經費後,應向交款單位行政開具“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稅務部門據此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以上內容參考: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和國工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