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成語解釋 - 法律法規和會計準則如何認定關聯方?

法律法規和會計準則如何認定關聯方?

壹、法律法規中關聯方的認定

(1)公司法

第二百壹十六條(四)關聯關系,是指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其他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關系。然而,國家控制的企業並不僅僅因為它們受國家控制而有關聯。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第七十壹條(三)上市公司關聯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與上市公司關聯方之間發生的資源或義務轉移。

關聯方包括關聯法人和關聯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法人為上市公司關聯法人:

1.直接或間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

2.前款法人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3.由關聯自然人直接或者間接控制或者擔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4.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壹致行動人;

5.在過去12個月或根據相關約定在未來12個月,存在上述情形之壹的;

6.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據實質重於形式原則認定的與上市公司存在特殊關系,可能或者已經造成上市公司利益傾斜的其他法人。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自然人,為上市公司的關聯自然人:

1.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3.直接或間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4.上述第1和2項所述人士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18歲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過去12個月或根據相關約定在未來12個月,存在上述情形之壹的;

6.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據實質重於形式原則認定的與上市公司存在特殊關系,可能或者已經造成上市公司利益傾斜的其他自然人。

(三)《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

壹致行動的投資者在上市公司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中是相互壹致行動人。如果沒有相反的證據,投資者在下列情況下屬於壹致行動人:

1.投資者之間存在股權控制關系;

2.投資者受同壹實體控制;

3.投資者的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的主要成員,同時兼任其他投資者的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

4.壹個投資者參股另壹個投資者,能夠對參股公司的重大決策產生重大影響;

5.銀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為投資者獲得相關股份提供融資安排;

6.投資者之間存在合夥、合作、聯營等其他經濟利益關系;

7.持有投資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與投資者持有同壹上市公司的股份;

8.在投資者中任職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投資者持有同壹上市公司的股份;

9.持有投資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為投資者工作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親屬與投資者持有同壹上市公司的股份;

10.前款所列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親屬同時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其本人或者其親屬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同時持有公司股份;

11.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員工與其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持有本公司股份;

12.投資者有其他相關關系。

壹致行動人應當合並計算其持有的股份。在計算投資者持有的股份時,應當包括登記在其名下的股份和登記在其壹致行動人名下的股份。

認為自己和他人不應被視為壹致行動人的投資者,可以向中國證監會提供相反的證據。

(4)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版)

10.1.2上市公司關聯人包括關聯法人和關聯自然人。

10.1.3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為上市公司的關聯法人:

(壹)直接或者間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上述第(壹)項直接或間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三)第10.1.5條所列上市公司的關聯自然人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或者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為關聯自然人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五)中國證監會、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據實質重於形式原則認定的與上市公司存在特殊關系,可能導致上市公司利益向其傾斜的其他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10.1.4上市公司與前條第(二)項所列法人受同壹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控制的,不存在關聯關系,但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或者半數以上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的除外。

10.1.5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自然人,為上市公司的關聯自然人:

(壹)直接或者間接持有壹個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三)第10.1.3條第(壹)項所列關聯法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四)本條第(壹)項、第(二)項所述人員的近親屬,包括配偶、18周歲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國證監會、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據實質重於形式原則認定的與上市公司存在特殊關系,可能導致上市公司利益向其傾斜的其他自然人。

10.1.6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應當視為上市公司的關聯人:

(1)根據與上市公司或其關聯人簽訂的協議或安排,在協議或安排生效後,或在未來十二個月內,具有第10.1.3條或第10.1.5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

(2)在過去12個月內發生10.1.3條或10.1.5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

10.1.7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股5%以上的股東及其壹致行動人、實際控制人應當及時向公司告知其與上市公司的關系,公司應當向本所備案。

(5)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關聯交易實施指引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為上市公司的關聯法人:

(壹)直接或者間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上述第(壹)項所列單位直接或間接控制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三)第十條所列上市公司的關聯自然人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或者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為關聯自然人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五)本所根據實質重於形式原則認定的與上市公司存在特殊關系,可能導致上市公司利益向其傾斜的其他法人或其他組織,包括持有對上市公司有重要影響的控股子公司65,438+0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第九條上市公司與前條第(二)項所列單位受同壹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控制的,不存在關聯關系,但該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或者半數以上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的除外。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自然人是上市公司的關聯自然人:

(壹)直接或者間接持有壹個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三)第八條第(壹)項所列關聯法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四)本條第(壹)項、第(二)項所述人員的近親屬;

(五)本所根據實質重於形式原則認定的與上市公司存在特殊關系,可能導致上市公司利益向其傾斜的其他自然人,包括持有對上市公司有重要影響的控股子公司65,438+0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第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應當視為上市公司的關聯方:

(壹)根據與上市公司或者其關聯人簽訂的協議或者安排,在協議或者安排生效後,或者在未來12個月內,具有第八條或者第十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

(2)近12個月內發生第八條或第十條規定的情形之壹。

(6)《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版)

10.1.2上市公司關聯人包括關聯法人和關聯自然人。

10.1.3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為上市公司的關聯法人:

(壹)直接或者間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前款所列法人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三)本規則第10.1.5條所列上市公司的關聯自然人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或者擔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及其壹致行動人;

(五)中國證監會、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據實質重於形式原則認定的與上市公司存在特殊關系,可能或者已經造成上市公司利益傾斜的其他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10.1.4本細則第10.1.3條第(二)項所列上市公司與法人受同壹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控制的,不構成關聯,但法人董事長、

10.1.5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自然人,為上市公司的關聯自然人:

(壹)直接或者間接持有壹個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三)本細則第10.1.3條第(壹)項所列法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四)本條第(壹)項、第(二)項所述人員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滿18周歲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的父母;

(五)中國證監會、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據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認定的與上市公司存在特殊關系,可能導致上市公司利益傾斜的其他自然人。

10.1.6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法人或自然人,視為上市公司的關聯人:

(壹)因與上市公司或者其關聯人簽訂協議或者作出安排,在協議或者安排生效後,或者在未來12個月內,具有本規則第10.1.3條或者第10.1.5條規定情形之壹的;

(2)在過去十二個月內,曾發生本細則第10.1.3條或第10.1.5條規定的情形之壹。

10.1.7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股5%以上的股東及其壹致行動人、實際控制人應當及時向上市公司告知其關聯人。公司應當及時將上述關聯方的情況報本所備案。

二、會計準則對關聯方的認定

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

第三條壹方控制、* *共同控制或對另壹方施加重大影響,兩方或多方受壹方共同控制、* *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的,構成關聯方。

控制權是指決定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並相應地從企業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的權利。

* * *共同控制是指根據合同對壹項經濟活動的控制,這種控制只存在於與該經濟活動有關的重要財務和經營決策需要分享控制權的投資者壹致同意的情況下。

重大影響是指有權力參與企業財務和經營政策的決策,但不能控制或與其他方共同控制這些政策的制定。

第四條下列各方構成企業的關聯方:

(1)企業的母公司。

(2)企業的子公司。

(3)與該企業受同壹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業。

(四)對企業實施共同控制的投資者。

(5)對企業施加重大影響的投資者。

(6)企業的合營企業。

(七)企業的聯營。

(八)企業主要投資者及其近親屬。個人主要投資者是指能夠控制、共同控制或者對壹個企業施加重大影響的個人投資者。

(九)企業或其母公司的關鍵管理人員及其近親屬。關鍵管理人員是指那些擁有權力並負責計劃、指導和控制企業活動的人。與主要投資者或關鍵管理人員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是指在與企業進行交易時,可能影響個人或受個人影響的家庭成員。

(10)企業主要投資者、關鍵管理人員或者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控制的其他企業,* * *具有相同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響。

第五條僅與企業存在下列關系的,不構成企業的關聯方:

(1)與企業有日常往來的資金提供者、公用事業、政府部門和機構。

(2)與企業有大量交易並有經濟依賴關系的單壹客戶、供應商、加盟商、經銷商或代理商。

(3)與企業共同控制合營企業的合營企業。

第六條僅受國家控制且不存在其他關聯方關系的企業,不構成關聯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