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研究成果管理辦法》第十壹條,項目負責人和參與人應當如實註明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和項目批準文號。依托單位應當督促本單位項目負責人和參與人員對項目成果進行評分。
對於多個資助機構資助的項目成果,其中科學基金是主要資助渠道或起主要資助作用的,自然科學基金應標註為第壹順序。
擴展數據:
國家自然基金的相關要求規定:
1.項目成果形成的知識產權轉讓給境外組織或者個人,或者允許境外組織或者個人獨家實施的,依托單位或者項目負責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時申請批準。
2.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應對項目成果進行分類統計。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可以通過相關出版物、報紙或網站宣傳報道基金資助項目的優秀和重要成果。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研究成果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