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成語解釋 - 上海市統計違法行為處罰辦法

上海市統計違法行為處罰辦法

第壹條 (制定依據)

根據《上海市統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二十壹條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市範圍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各種經濟聯合組織和個體工商戶,凡有統計違法行為的,市統計局和區、縣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可依照本辦法予以處罰。第三條 (統計違法行為的種類)

本辦法所稱的統計違法行為包括:

(壹)虛報統計資料。指違反統計制度,故意多報統計數字。

(二)瞞報統計資料。指違反統計制度,故意少報或者不報統計數字。

(三)偽造統計資料。指沒有任何客觀事實根據,捏造虛假的原始資料或者統計資料。

(四)篡改統計資料。指利用職權或者便利條件,擅自修改符合統計制度的統計資料。

(五)拒報統計資料。指明確表示不上報統計法規、制度規定應當上報的統計資料,或者不按期據實答復統計檢查查詢,或者不在《統計報表催報單》規定期限內報送統計資料。

(六)屢次遲報統計資料。指同壹個填報單位在壹個統計年度內,無正當理由,逾期上報統計資料累計發生三次以上。

(七)利用職權授意、強迫統計人員按其意圖修改統計資料。指領導人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指示統計人員修改統計資料,致使統計資料不符合統計制度的規定。

(八)阻撓統計機構、統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指由於人為的原因,致使統計機構、統計人員無法正常執行職務,不能按期完成上級統計機構或者統計檢查機構下達的統計調查、統計報告和統計檢查等任務。

(九)對檢舉人進行刁難、打擊報復。指對舉報統計違法行為的人進行責難,或者將其調離崗位、降低其待遇等。

(十)未經批準,擅自制發統計調查表。指未按《條例》規定的程序制發統計調查表,或者未按《條例》規定在統計調查表上標明制表機關名稱、表號、批準或者備案機關名稱、批準文號等。

(十壹)未經認可或者批準,自行公布統計資料。指發布未經統計機構認可或者批準的統計資料,或者發表尚未正式公布的經濟、社會發展基本統計資料。

(十二)逾期不作統計登記、變更手續。指未按《條例》的規定按期到統計機構辦理統計登記或者統計變更登記手續。

(十三)違反統計法律、法規有關保密規定。指公布或者使用統計資料時,泄露了國家秘密和應當予以保密的屬於個人、家庭或者法人的單項調查資料。第四條 (虛報、瞞報、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的處罰)

對虛報、瞞報、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的統計違法行為,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壹)統計違法數額占應報數百分之壹以上不到百分之五,或者總人口統計違法數額占應報數千分之三以上不到千分之十,出生、死亡統計違法數額占應報數百分之壹以上不到百分之三的,對部門或者單位可處以壹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對有關領導人員、直接責任人員可處以壹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二)統計違法數額占應報數百分之五以上不到百分之十,或者總人口統計違法數額占應報數千分之十以上不到千分之二十,出生、死亡統計違法數額占應報數百分之三以上不到百分之五的,對部門或者單位可處以壹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有關領導人員、直接責任人員可處以三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罰款;

(三)統計違法數額占應報數百分之十以上不到百分之二十,或者總人口統計違法數額占應報數千分之二十以上不到千分之三十,出生、死亡統計違法數額占應報數百分之五以上不到百分之十的,對部門或者單位可處以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有關領導人員、直接責任人員可處以五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款;

(四)統計違法數額占應報數百分之二十以上不到百分之三十,或者總人口統計違法數額占應報數千分之三十以上不到千分之四十,出生、死亡統計違法數額占應報數百分之十以上不到百分之十五的,對部門或者單位可處以三萬元以上四萬元以下罰款,對有關領導人員、直接責任人員可處以七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罰款;

(五)統計違法數額占應報數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者總人口統計違法數額占應報數千分之四十以上,出生、死亡統計違法數額占應報數百分之十五以上的,對部門或者單位可處以四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有關領導、直接責任人員可處以九百元以上壹千元以下罰款。

本條前款各項所稱的應報數均按統計制度的規定計算。

壹種違法行為涉及兩項以上指標數據的,按統計違法數額占應報數比例最大的壹項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