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登記機關、行政許可審批部門和相關單位應當履行商事登記許可和信用信息使用管理的相關職責,依法傳遞和公示相關信息。
公示和公示的相關信息應當包括依據、條件、程序、辦理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各種文件、資料和規範。
第五十二條商事登記許可和信用信息公示應當遵循客觀、公正、審慎的原則,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信息不予公示。
第五十三條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部門應當組織對下列行政許可審批目錄進行清理並統壹公示:
(壹)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商事主體設立前應當報經批準的行業目錄。
(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商事主體的經營場所應當取得規劃、環保、消防、文化或者衛生等相關行政許可批準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部門批準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的經營項目目錄。
前款規定的行政許可審批目錄對應的許可審批項目包括國家和省、市、區行政許可審批機關審批的項目。
第五十四條商事登記機關應當在珠海市商事主體登記許可和信用信息公示平臺公示下列信息:
(壹)商事登記的經營範圍、各類文件資料清單及說明書。
(2)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
(三)商事登記簿的登記事項和備案信息。
(四)商事主體年度報告的提交。
(五)商業主體異常經營清單。
(六)商事主體的行政處罰。
(七)其他應當公示的信息。
屬於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的,應當公示其申請經營範圍備案情況。
第五十五條行政許可審批部門和相關單位應當按照登記許可和信用信息公示的要求,提交行政許可審批信息、監管信息和其他應當公示的信息,並在珠海市商事主體登記許可和信用信息公示平臺上公示。
第五十六條商事主體應當通過珠海商事登記機關商事登記業務平臺及時報送章程、經營範圍、註冊資本繳納、經營場所等信息及其變更情況,並提交年度報告。
商事登記機關應當將前款信息提交珠海市商事主體登記許可和信用信息公示平臺進行公示。
第五十七條利害關系人可以向商事登記機關申請信息公示。利害關系人向商事登記機關申請信息公示時,應當提交信息公示申請書。符合條件的,由商事登記機關予以公示。
利害關系人向商事登記機關申請公示的信息,應當是起訴受理通知書、判決書、裁定書、仲裁決定書等生效法律文書記載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