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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金融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管理暫行辦法(2)

中央金融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管理暫行辦法

 (九)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企業內部或到下屬企業以及往來單位轉移職務消費支出;

 (十)通過虛開會議費發票及虛購物資材料、固定資產、辦公用品等名義套取現金,用於職務消費支出;

 (十壹)以各種名義對已配備公務用車的金融企業負責人發放用車相關的補貼;

 (十二)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職務消費行為。

 第三章 管理和監督

 第十三條 金融企業應當切實規範負責人的職務消費,加強對經營管理費用的控制和審查,堅決制止與企業經營管理無關的職務消費行為和奢侈浪費行為。

 第十四條 金融企業負責人的職務消費壹律按規定據實列支,不得預提。

 第十五條 金融企業負責人的職務消費,原則上不得在下屬全資、控股、參股企業報銷和列支。金融企業負責人在下屬全資、控股、參股企業擔任董事長(行長、總經理、總裁)等管理職務,並且主要工作職責和工作精力在下屬企業的,可執行集團公司或母公司負責人職務消費標準,由下屬企業報銷和列支。金融企業負責人不得同時在集團公司(或母公司)和下屬全資、控股、參股企業報銷和列支職務消費。

 第十六條 金融企業負責人主要工作和生活均在境外的,可以適當參考其境外工作地水平,確定其職務消費標準。

 第十七條 金融企業應當根據本辦法及相關規定,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後制定和完善具體的實施辦法,建立健全監督制約機制,並按規定將實施辦法上報財政部、監察部和審計署備案。金融企業下屬全資和控股企業將實施辦法報集團公司(或母公司)備案。

 金融企業上報備案的具體實施辦法應當包括企業負責人的範圍、具體職位、各職位的職務消費項目、具體標準、發放方式等詳細事項。

 第十八條 金融企業紀檢監察、審計等內部監督機構應當切實履行職責,對負責人職務消費實施監督,在企業內部建立負責人個人誠信檔案。

 已實行股份制改革的金融企業,其監事會按照公司法規定對金融企業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消費行為進行監督,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按規定進行職務消費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對情節嚴重的可提出罷免建議;未實行股份制改革的金融企業,其國務院派出監事會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加強對金融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行為的監督。金融企業上報備案的具體實施辦法及相關材料應當同時抄送本企業監事會。

 第十九條 金融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應當由金融企業定期在適當範圍內公開,接受職工的民主監督。

 第二十條 監察部會同財政部對金融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結果作為金融企業負責人年度考核、薪酬核定、組織考察評議的重要內容和任免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壹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下列規定執行:

 (壹)未按規定上報金融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實施辦法的,由監察部提請財政部會同監察部、審計署予以通報批評;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由紀檢監察部門嚴肅追究金融企業負責人的責任,直至紀律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省級政府財政部門和國務院有關金融監管部門依據本辦法的原則制定具體辦法,組織實施本地區本行業非中央金融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條 中國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執行本辦法;金融企業下屬全資、控股金融企業執行本辦法;金融類國有參股企業及非國有企業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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