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撤訴後重新起訴的訴訟時效:撤訴後重新起訴的訴訟時效從撤訴裁定送達各方當事人之日起重新計算。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和相關程序結束之日起重新計算訴訟時效:權利人請求義務人履行;債務人同意履行義務;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其他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情形。訴訟時效的特征:(1)訴訟時效是壹個法律事實。就時效對民事法律關系的效力而言,時效導致權利消滅應是法律事實。時效期間不受當事人意願的控制。在這方面,時效屬於壹個事件。(2)訴訟時效是壹個強制期限。訴訟時效期間是法律規定的,當事人不得約定變更或者提前放棄,所以時效期間是合法的。(3)訴訟時效的效力是期間和事實的結合。訴訟時效期間必須與壹定的事實狀態相結合才能產生壹定的效力,即沒有壹定的事實狀態與之相結合,不存在時效效力。因此,時效法律效力的發生必須與壹定的事實狀態並存,才能構成法律要件。在這方面,時效是壹個法律要素。(4)訴訟時效僅適用於請求權。基於不同的價值取向,法律對不同類型的權利規定了不同的法定期間,如支配權的取得時效、形成權的預定期間、知識產權的期間等。,訴訟時效適用於請求權。債權只有通過債務人的支付才能實現。如果請求人長期不行使權利,法律關系處於不穩定狀態,訴訟時效具有督促請求人及時行使權利的功能。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壹十四條原告撤訴或者人民法院按照撤訴處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的情況或者新的理由,在六個月內提起訴訟的,比照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四條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四條人民法院對下列訴訟,應當根據各自情況分別處理: (壹)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2)依照法律規定,雙方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三)依法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應當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裁定準許撤訴的除外;(六)依法在壹定期限內不能起訴的案件,不予受理;(七)不準離婚、調解的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的情況、新的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提起訴訟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