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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頭謝培忠案所有人的判決

法律分析: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謝培忠等39人涉黑案作出壹審公開宣判,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鬥毆罪,故意傷害罪,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故意毀壞財物罪,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尋釁滋事罪,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罪,走私普通貨物罪,行賄罪,非法采礦罪等,數罪並罰,判處謝培忠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余38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至壹年六個月,並處財產刑。該案系全國掃黑辦掛牌督辦案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四條 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可以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