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擁有為公司開發的新技術和產品?
為公司開發的新技術歸公司所有,技術泄露的罰款當然對妳有效。關於“被辭退後三年內不得從事本行業及相關行業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這屬於競業限制。可以參考《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在競業限制期內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區域和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或者自主創業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不得超過兩年。和妳約定的三年太長了,最多只能兩年。這兩年不能從事與該崗位相關的工作,但公司必須按月給妳相應的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