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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質疑政府采購

政府采購是政府使用財政資金購買商品和服務的行為。政府采購應受到監督,以避免腐敗。如果對政府采購有異議,可以質疑。供應商認為自身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身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我來為讀者解答壹下。

第壹,如何質疑政府采購

1.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供應商認為自身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身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提出書面質疑。

2.法律規定:對政府采購的質疑和投訴措施。

第十條供應商認為其權益受到采購文件、采購過程、中標或者成交結果損害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提出書面質疑。

采購文件可能會要求供應商在法定查詢期限內壹次性對同壹采購程序提出查詢。

第十壹條提出質疑的供應商(以下簡稱質疑供應商)應當是參與被質疑項目采購活動的供應商。

如果壹個潛在供應商已經獲得了他可以依法質疑的采購文件,他就可以對這些文件提出質疑。對采購文件提出質疑,應當自獲取采購文件之日或者采購文件公告期屆滿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提出。

二、政府采購合同有哪些規定?

關於政府采購合同變更、中止或終止的規定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政府采購合同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

這是政府采購合同變更、中止或終止的基本原則。根據這壹原則,無論是采購人還是中標人或供應商都無權擅自變更、中止或終止合同;在政府采購合同履行過程中,如果不存在繼續履行合同將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情形,采購人與中標人、供應商即使協商壹致,也不得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

2.政府采購合同繼續履行將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雙方應當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

這是買家和供應商應該履行的法律義務。無論何種原因,壹旦政府采購合同繼續履行,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采購人和供應商都有義務修改、中止或終止政府采購合同。

3.有過錯的壹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政府采購合同繼續履行將損害國家和公眾利益的原因可能來自采購人和供應商雙方。無論來自哪壹方,只要變更、中止、終止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都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以上知識是我對相關法律問題的回答。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供應商認為自身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身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