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
(2016年2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上海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決定對《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作如下修改:
壹、將第二十三條修改為:
提倡壹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夫妻,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壹)壹方婚前未生育過子女,壹方婚前已生育過壹個子女,且雙方婚後***同生育壹個子女的;
(二)雙方婚前合計生育兩個及以上子女,且沒有***同生育子女的;
(三)雙方婚前均未生育過子女,婚後***同生育了兩個子女,其中壹個子女經區、縣或者市病殘兒醫學鑒定機構鑒定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除前款規定的條件外,因特殊情況可以再生育的條件,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二、刪除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壹款。
三、將第三十條改為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修改為:
屬於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情形的,還應當提供區、縣或者市病殘兒醫學鑒定機構的鑒定材料。
四、將第三十三條改為第三十壹條,修改為:
符合法律規定結婚的公民,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還可以再享受生育假三十天,男方享受配偶陪產假十天。生育假享受產假同等待遇,配偶陪產假期間的工資,按照本人正常出勤應得的工資發給。
五、將第三十六條改為第三十四條,修改為:
在國家提倡壹對夫妻生育壹個子女期間,自願終身只生育壹個子女的公民,在子女十六周歲以前,由區、縣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向其頒發《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以下簡稱《光榮證》)。
六、將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三十條第壹款中的“再生育壹個子女”以及“生育壹個子女”修改為“再生育子女”。
此外,對部分條文的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後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