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成語解釋 -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駐軍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駐軍法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保障中央人民政府派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防務的軍隊依法履行職責,維護國家的主權、統壹、領土完整和香港的安全,根據憲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制定本法。第二條 中央人民政府派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防務的軍隊,由中國人民解放軍陸軍、海軍、空軍部隊組成,稱中國人民解放軍駐香港部隊(以下稱香港駐軍)。第三條 香港駐軍由中華人民***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其員額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防務的需要確定。

香港駐軍實行人員輪換制度。第四條 香港駐軍費用由中央人民政府負擔。第二章 香港駐軍的職責第五條 香港駐軍履行下列防務職責:

(壹)防備和抵抗侵略,保衛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安全;

(二)擔負防衛勤務;

(三)管理軍事設施;

(四)承辦有關的涉外軍事事宜。第六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宣布戰爭狀態或者因香港特別行政區內發生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國家統壹或者安全的動亂而決定香港特別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時,香港駐軍根據中央人民政府決定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的規定履行職責。第七條 香港駐軍的飛行器、艦船等武器裝備和物資以及持有香港駐軍制發的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執行職務的人員和車輛,不受香港特別行政區執法人員檢查、搜查和扣押。

香港駐軍和香港駐軍人員並享有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和豁免。第八條 香港駐軍人員對妨礙其執行職務的行為,可以依照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法律的規定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第三章 香港駐軍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關系第九條 香港駐軍不幹預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地方事務。第十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應當支持香港駐軍履行防務職責,保障香港駐軍和香港駐軍人員的合法權益。

香港特別行政區制定政策和擬定法案,涉及香港駐軍的,應當征求香港駐軍的意見。第十壹條 香港駐軍進行訓練、演習等軍事活動,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公***利益的,應當事先通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第十二條 香港駐軍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同保護香港特別行政區內的軍事設施。

香港駐軍會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劃定軍事禁區。軍事禁區的位置、範圍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宣布。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應當協助香港駐軍維護軍事禁區的安全。

香港駐軍以外的人員、車輛、船舶和飛行器未經香港駐軍最高指揮官或者其授權的軍官批準,不得進入軍事禁區。軍事禁區的警衛人員有權依法制止擅自進入軍事禁區和破壞、危害軍事設施的行為。

香港駐軍對軍事禁區內的自然資源、文物古跡以及非軍事權益,應當依照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保護。第十三條 香港駐軍的軍事用地,經中央人民政府批準不再用於防務目的的,無償交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處理。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如需將香港駐軍的部分軍事用地用於公***用途,必須經中央人民政府批準;經批準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應當在中央人民政府同意的地點,為香港駐軍重新提供軍事用地和軍事設施,並負擔所有費用。第十四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規定,在必要時可以向中央人民政府請求香港駐軍協助維持社會治安和救助災害。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請求經中央人民政府批準後,香港駐軍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的命令派出部隊執行協助維持社會治安和救助災害的任務,任務完成後即返回駐地。

香港駐軍協助維持社會治安和救助災害時,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安排下,由香港駐軍最高指揮官或者其授權的軍官實施指揮。

香港駐軍人員在協助維持社會治安和救助災害時,行使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的權力。第十五條 香港駐軍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應當建立必要的聯系,協商處理與駐軍有關的事宜。第四章 香港駐軍人員的義務與紀律第十六條 香港駐軍人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忠於祖國,履行職責,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維護香港的安全;

(二)遵守全國性的法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遵守軍隊的紀律;

(三)尊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構,尊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社會制度和生活方式;

(四)愛護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公***財產和香港居民及其他人的私有財產;

(五)遵守社會公德,講究文明禮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