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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口本專業信息怎麽改?

公安機關憑相關證明材料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變更登記。公安機關應當對公民的申請和材料進行核實,情況屬實的,予以變更和更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七條(1)規定,戶口登記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戶主或者本人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報告;經審查屬實的,戶口登記機關應當予以變更或者更正。

根據當事人的情況,當事人需要持戶口本和人事部門的轉正定級證明向當地派出所申請變更。

所需信息以當地文件為準。以天津為例,當地《服務場所及職業變更》明確規定,當地服務場所或職業變更需提供的相應資料如下:

(壹)學生,申請轉行需提供以下資料:

1.戶口簿和身份證原件。

2.提交學生證或學校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二)從業人員,申請職業變更需提供以下資料:

1.戶口簿和身份證原件。

2.提交工作證或單位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三)失業人員,申請轉行需提供以下資料:

1.戶口簿和身份證原件。

2.街道勞動服務部門出具的失業證或無工作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四)國家公務員,申請職業變更需提供以下資料:

1.戶口簿和身份證原件。

2.我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並解釋變更的原因。

3.工作證和組織部門出具的證明(註明聯系人和電話)。

擴展數據:

公安部等12部門近日聯合發布《關於改進和規範公安派出所辦證工作的意見》,自2065438年9月1日起施行。12部門還專門下發通知,對做好執行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

《意見》規定,對公民能夠用合法身份證件證明的事項,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證明;主管部門負責依法核實不屬於公安派出所法定職責的證明事項。

(壹)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簿、身份證、護照是公民的合法身份證件,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對居民戶口簿、身份證、護照能夠完全證明的下列九類事項,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予以認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證明:

1,公民姓名。

2.公民使用他們的名字。

3.公民的性別。

4.公民身份號碼(包括證件的15位數上升到18位數)。

5.公民的民族構成。

6.公民的出生日期。

7.公民的誕生地。

8.公民籍貫。

9.公民的住所地址。

(二)對下列五類事項,凡戶口簿能證明的,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予認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證明:

1,戶口遷移。

2.地址變更。

3.戶口登記事項的變更和更正。

4.賬戶註銷。

5、住戶人員與戶主的親屬關系。

(三)對下列六類需要證明的事項,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方式辦理:

1.需要證明當事人婚姻狀況的,應當憑當事人在使用部門的個人陳述和能夠提供的結婚證、離婚證、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或者離婚證、配偶死亡證明等有效證件和證明材料進行核實。需要驗證的,由使用部門按照規定進行驗證。

2.需要證明當事人受教育程度的,應當以學歷、學位證書或者學校及相關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或者依法經過公證。

3.需要證明當事人經醫療衛生機構治療後正常死亡或者非正常死亡的,由醫療衛生機構出具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

4.異地居住的退休人員需要辦理養老資格認證的,由異地居住的退休人員到居住地街道(鄉鎮)勞動保障經辦機構或者縣(區)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認證手續。

5.因公民個人或者有關部門、單位工作人員填寫錄入錯誤,導致公民在有關部門或者單位的登記信息與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護照登記信息不壹致,需要證明為同壹人的,由有關部門、單位負責核實,公安部門根據職責給予必要協助。

6.需要證明當事人未進行戶籍登記的,按照下列情形處理:因補辦出生醫學證明需要核實新生兒未申報出生登記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向公安部門核實;因戶口登記需要核實當事人未在外地登記戶口的,由公安部門負責核實;因出國需要辦理無戶籍公證的,公證機構應當向公安部門查詢。

參考來源:百度百科-戶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