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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保護實施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有效實施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海關保護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中,知識產權權利人(以下簡稱權利人)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九條所稱的著作權人和著作權獨占使用許可的被許可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條所稱的商標註冊人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條所稱的專利權人。第三條海關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收發貨人在辦理進出口貨物海關手續時,對貨物的知識產權狀況進行補充申報。

收發貨人應當按照海關的要求如實申報進出口貨物的知識產權狀況,並附送有關知識產權占有或者合法使用的證明文件。

海關認為必要時,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的有關規定,對進出口貨物進行檢查,提取樣品。第四條海關實施知識產權保護時,應當保守當事人的商業秘密。當事人應當在向海關提交的書面文件中登記要求海關保守的商業秘密的內容。第二章備案第五條申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應當由權利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關總署提出。權利人在中國沒有營業場所或者辦事處的,應當委托其在中國的代理人提出備案申請。第六條知識產權權利人向海關總署提出備案申請後,其他權利人無需再次提出申請。第七條申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的權利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根據其申請備案的知識產權的性質和商品類別,分別向海關總署提交相應的備案申請書,並附送《海關保護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應當交驗的文件。

除規定事項外,權利人或其代理人應當用中文填寫備案申請書,並保證提交審查的申請文件真實有效。送審的外文文件應當附有中文譯文。權利人或者其代理人還應當按照海關總署的要求提供包含申請備案的知識產權的實物照片或者樣品。

權利人委托代理人提出備案申請的,還應當提交權利人出具的授權委托書。第八條申請備案時,權利人應當根據備案的知識產權和商品類別繳納備案費。備案費的收取辦法和標準由海關總署會同國有相關部門另行制定。第九條海關總署批準備案申請的,應當向權利人簽發《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證明》(以下簡稱《備案證明》)。

海關總署可以根據其他未提出備案申請的* * *知識產權權利人的書面請求,向其出具備案證明副本。權利人申請保全措施時,備案證明復印件與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不受理備案申請的,海關總署應當書面通知權利人並說明理由。第十條備案自海關總署簽發備案證明之日起生效。備案期限為7年。自申請生效之日起知識產權法律保護期不足7年的,申請有效期以知識產權法律保護期為準。第十壹條備案申請經海關批準後,權利人或者其代理人因備案期限屆滿要求延續備案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6個月內向海關總署申請延續備案。

權利人或其代理人應當提交書面續展申請。第十二條海關總署應當自收到續展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準予備案續展的決定。不予延續的,海關總署應當書面通知並說明理由。

海關總署批準的續展備案自上次備案期滿的次日起生效。

續展備案有效期為7年。自申請續展生效之日起,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期不足7年的,申請續展的有效期以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期為準。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權利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向海關總署辦理知識產權備案變更手續:

(壹)權利人的名稱或者註冊地址發生變更的;

(二)知識產權使用許可發生變化的;

(三)含有知識產權的產品情況發生變化;

(四)代理人的情況發生變化;

(五)其他需要變更的情形。

權利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請知識產權備案變更的,應當提交備案變更申請書、備案證明以及與知識產權變更相關的證明文件。知識產權變更按照規定必須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備案權利人還應當提交有關主管部門批準變更的文件。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海關總署可以撤銷註冊登記:

(壹)知識產權法律保護被宣告無效的;

(二)權利人轉讓其知識產權;

(三)備案權利人放棄備案的知識產權海關保護;

(四)因權利人或其代理人備案錯誤,或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備案、變更手續,致使海關保護出現重大失誤的;

(五)權利人或其代理人未按規定繳納或支付規定費用的;

(六)其他應當註銷備案的情形。

知識產權轉讓後,受讓方請求海關繼續保護其轉讓的知識產權的,可以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辦理備案和變更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