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情況,學位鎖定會在畢業當年三月解除鎖定。申請實行學位房制度的學校,小壹和初壹新生使用過的房屋信息已被鎖定,學生在讀期間(小學6年、初中3年)該房屋不能再次用於申請公辦學位。超過占用年限的,學位占用自動解除;占用學位的小孩,在入讀壹年級後,退學或轉學去其他學校,學位資格恢復;
占用學位的孩子,可以繼續在該學校就讀,但是需要將學籍地址修改為新物業地址,原物業的學位資格恢復。
有購買或者租賃學位房的家長,壹定要在教育局官網或者學校查清楚房屋是否被鎖定了,在合同中也要註明帶學位。買賣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房屋有學位的情況下,如果發現學位已被占用,可以協商,讓原房主將戶口遷出。
學位鎖定壹般什麽時候解鎖?
壹般情況,學位鎖定會在畢業當年三月解除鎖定。申請實行學位房制度的學校,小壹和初壹新生使用過的房屋信息已被鎖定,學生在讀期間(小學6年、初中3年)該房屋不能再次用於申請公辦學位。
假如從2013年起,學區內同壹套住房(不含公***租賃房)用於申請學位時,在學制期間,小學6年只允許壹戶住戶的孩子申請學位,初中3年只允許壹戶住戶的孩子申請學位。
如同壹套住房有多個孩子申請學位,必須是同壹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招生報名系統不接受同壹套住房重復申請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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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條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條
買賣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標的物的名稱、數量、質量、價款、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
第五百九十七條
因出賣人未取得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限制轉讓的標的物,依照其規定。
第五百九十八條
出賣人應當履行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證,並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
第五百九十九條
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或者交易習慣向買受人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以外的有關單證和資料。
第六百條
出賣具有知識產權的標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該標的物的知識產權不屬於買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