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成語解釋 - B2C電商環境下法律滯後性與執行性的改變辦法

B2C電商環境下法律滯後性與執行性的改變辦法

B2C,是電子商務的壹種模式,即企業通過互聯網直接為消費者提供壹個全新的購物環境——網上商店,消費者則通過網絡在網上購物、在網上支付。相比傳統的購物模式,這種模式為客戶和企業節省了大量的時間和空間,也大大提高了商品服務的交易效率。

雖然我國電子商務B2C市場取得突破性進步,但是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的網絡購物水平仍然處在初級階段,中國電子商務的三大主要問題——市場、信用、配送問題,仍亟需解決。中國的市場體系尚且還不健全、不規範,假冒偽劣商品屢禁不止,坑蒙拐騙時常發生,市場行為主體缺乏必要的自律和嚴厲的社會監督,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在很大程度上得不到保障。

中國對電子商務立法非常重視,目前,我國主要的電子商務相關法規可以分為與互聯網技術相關的法規條例和與互聯網提供內容相關的法規條例。在1999年的新《合同法》中,對電子合同和電子證據的法律效力問題有所涉及。我國於2004年頒布實施與電子商務密切相關的《電子簽名法》。此外,調整民事關系的基本法《民法通則》,知識產權法中的《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和國產品質量法》等以及數目更多的各類行政法法規、規章、條例、單行條例等,均涉及有關信息應用的相關規定。但與世界上電子商務發展水平較高的國家相比,我國電子商務立法相對比較滯後,國內立法方面直接規範互聯網和電子商務的相關內容的法律、法規屈指可數。

2010年5月31日,《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布。這是我國首個規範網上購物的管理辦法,《辦法》第壹條就明確規定了立法之目的在於“為規範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網絡經濟持續健康發展”。但就其目前實施情況來看,該《辦法》的實際效果似乎並不如人意。

B2C作為電子商務的壹種模式,又有其自身特殊性,更需要與之發展相適應的相關法律法規。如曾經轟動壹時的麥考林與夢芭莎壹案,就對傳統的知識產權保護觀念提出了新的挑戰;B2C也存在電子商務操作基本規則方面的法律問題,如電子合同成立的形式及效力、電子支付;B2C網絡交易的復雜性決定了其需要壹套覆蓋全國的誠信體系,進而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這就需要加強信用法制建設;B2C支付體系的有效運行,就需要第三方支付服務的相關法規作為支撐等等。可見,在我國,目前B2C模式下的電子商務立法仍然存在許多空白領域,需要盡快對立法進行系統完善。

基於國外先進的電子商務立法經驗、我國B2C的發展趨勢以及國內立法現狀就電子商務立法完善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壹)應遵循電子商務立法原則

電子商務立法原則對電子商務法律體系的建立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其貫穿於整個立法活動中,因而立法應在遵循實施中立、安全等原則的前提下順利進行和完成。實施中立原則

特別要求不能將傳統書面環境下的法律規範(如書面、簽名等法律要求)效力,置於電子商務法之上,而應中立對待,根據具體環境特征的需求,來決定法律的實施。電子商務是在虛擬環境下進行的在線交易,其面對面的交易模式及跨國性等對安全性提出更高的要求,安全性原則構成了電子商務立法中的強制性規範立法的基礎。

(二)註重與全球的電子商務立法接軌

在互聯網這個打破地理空間界限、無國界的虛擬世界裏,B2C電子商務交易主體虛擬化,交易主體以網址為主要活動場所,電子商務超越地域性和無疆域性的特性使得消費者可以進入任意壹個國家企業的網站進行網購。同樣,企業也要面對來自不同國家、地域的消費者,那麽在出現合同糾紛時就難以確定用哪壹個國家的法律進行規制。電子商務的跨國界性使得電子商務法制建設必須適應國際化的需求,因此電子商務立法必須參照國際法律規則趨於完善。如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制定的《電子商務示範法》是電子商務立法中的範本之壹。

(三)規範B2C電子商務在線交易主體及準入制度

由於B2C的高速成長,吸引了各類行業巨頭的強烈關註,互聯網企業和傳統企業紛紛躍躍欲試,分搶壹杯羹。然而,眾所周知,虛擬主體的存在對電子商務交易的安全性造成了嚴重威脅。目前,在線交易主體的確認只是壹個網上商業的政府管制問題,我國主要依賴的是工商管理部門的網上商事主體公示和認證制度加以解決。由於我國目前尚未頒布全國性規範電子商務交易主體資格的法律,使得涉及在線交易主體的合法性及信用性問題層出不窮。 基於我國B2C電子商務的實際情況,筆者認為應該在適應我國B2C發展的大環境下,完善電子商務立法時首先應明確確保網上交易主體的真實存在,進而在如何認定交易主體資格,特別是自然人的交易資格等問題上加以規制,並且,電子商務在線交易主體的設立條件和市場準入條件的設立仍應遵循保護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利益這些規則。在對在線交易主體的資格認定上可以借鑒澳大利亞、新西蘭等國的經驗,不必僅局限於只對交易主體進入市場的事前監管,也可以從其從事交易的後果方面進行監管,如強制納入稅務登記等。

(四)加強電子支付的安全保障力度

支付體系的順利運行對B2C的健康穩定運行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國還沒有對電子資金劃撥進行專門立法,可以在註重本國實際的基礎上借鑒美國的《電子資金劃撥法》,來保護小額電子資金劃撥自然人客戶的合法權益;亦或借鑒歐盟電子商務立法,來確定電子支付關系中的合同形式、責任、法律援助、顧客信息等方面的最低要求。

五)註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目前,我國商業信用體系尚不健全,網上出售的產品質量等問題層出不窮,退賠、修理、更換等手續的完成比較困難,因此需要制定如何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具體法律規範。另外,迄今為止,我國還沒有專門的法律對網絡隱私權加以保護,使得我國公民的網絡隱私權無法得到有效保護。

針對以上問題,首先應借鑒當今電子商務最發達的美國的壹些經驗。美國支持統壹商務法律框架(UNIFORMCOMMERCIALLEGALFRAMEWORK),在各州都執行統壹商務法規(UCC),並已經應用於電子商務領域。我國應積極借鑒以健全我國有關電子商務法律。其次,我國還應當通過修訂法律和制定新法等方式,規定個人對其信息資料所享有的權利。此外,還要對當事人權利遭受侵害時的救濟途徑、資料收集主體未按所聲明的目的使用信息、不當泄漏資料甚至出售給第三方後所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等予以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