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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標簽錯誤的處罰依據

對食品標簽錯誤的處罰如下:

1.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不會誤導消費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罰款;

2.包裝上沒有生產日期、保質期等影響食品安全的錯誤或者誤導消費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也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壹萬元以上的,處以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如果消費者可以購買,可以維權,賠償10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四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生產經營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但不符合食品上標註的企業標準規定的食品安全指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食品生產者停止經營該食品,責令食品生產企業改正;拒不停業或者改正的,沒收不符合企業標準規定的食品安全指標的食品,貨值金額654.38+0000元以下的,並處貨值金額654.38+0000元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