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是與人格改變的鑒別。某些情況下,在成年期人格也可發生嚴重持久的改變,這有別於應激或疾病所致的暫時性行為改變。導致這種持久改變的情形如:
(1)腦損傷或腦器質性病變;
(2)嚴重精神疾患,尤其是精神分裂癥;
(3)特別嚴重的應激性經歷,如被劫持為人質或受盡折磨的囚犯。
在ICD-10中,腦器質性疾病所致人格改變被劃分在器質性精神障礙(F00),包含了壹類由腦疾病、損傷或功能障礙所致的人格和行為障礙。例如腦炎或頭部損傷所致的人格改變。DSM-Ⅳ將這壹狀況診斷為全身疾病所致人格改變。
在ICD-10中,列於以上的其他兩種人格改變形式劃分於成年人人格和行為障礙的部分(F60)。要診斷精神疾病後的持久人格改變,人格的改變必須持續至少2年,與所患疾病有明確關系,且在病前沒有出現。此種情況下的個體可能表現出依賴、被動和苛求,或者由於(非妄想性)堅信發生變遷、遭到詆毀而表現為社會退縮和社會隔離。ICD的作者強調這種改變必須是可根據患者在疾病中的體驗、其過去的態度、適應性以及生活處境而能夠被理解的。然而普遍的認為精神分裂癥可直接或間接地改變人格。
在ICD-10中,災難性經歷後的持久人格改變也必須持續至少2年。這種應激性體驗必須是極端強烈的,例如,災禍、隨時面臨被殺可能的長久監禁、恐怖活動的受害者、飽受折磨或被關押於集中營。這壹類個體多有敵視、易激惹、多疑、社會退縮、空虛感、無望、離群索居和緊張不安。在應激性經歷之前並不具有這些特征,盡管這種情況可見於創傷後應激障礙,二者之間是有區別的。
總而言之,人格障礙是“行為的根深蒂固的適應不良類型”,在少年階段或更早階段即可發現,並貫穿整個生命過程。應激或疾病導致的人格改變都有相對明確的起病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