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10月1日施行)
第二百壹十九條 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壹,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
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的,以侵犯商業秘密論。
本條所稱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人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枝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本條所稱權利人,是指商業秘密的所有人和經商業秘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秘密使用人。
第二百二十條 單位犯本節第二百壹十三條至第二百壹十九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民法通則》(節錄)
(1987年1月1日施行)
第二條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
第三條 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條 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六條 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
第七條 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公***利益,破壞國家經濟計劃,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第九十七條 公民對自己的發現享有發現權。發現人有權申請領取發現證書、獎金或者其他獎勵。
公民對自己的發明或者其它科技成果,有權申請領取榮譽證書、獎金或者其他獎勵。
第壹百壹十壹條 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另壹方有權要求履行合同或者采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第壹百壹十八條 公民、法人的著作權(版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發明權和其它科技成果權受到剽竊、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
第壹百二十條 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適用前款規定。
《反不正當競爭法》(節錄)
(1993年12月1日施行)
第壹條 為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法。
第二條 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
本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
本法所稱的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經營或者營利性服務(以下所稱商品包括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第十條 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業秘密:
(壹)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
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本條所稱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法第十條規定侵犯商業秘密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根據情節處以壹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節錄)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壹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壹)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和國合同法》(節錄)
第六條 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第七條 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道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利益。
第八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總則 第二章 合同的訂立
第四十三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秘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失賠償責任。
總則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六十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議、保密等義務。
總則 第七章 違約責任
第壹百零七條 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壹百壹十二條 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壹百壹十三條 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壹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分則 第十八章 技術合同
第三百二十四條 技術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壹般包括下列條款:
(壹)項目名稱;
(二)標的內容、範圍和要求;
(三)履行的計劃、進度、期限、地點、地域和方式;
(四)技術情報和資料的保密;
第三百二十五條 技術合同價款、報酬或者使用費的支付方式由當事人約定,…………
約定提成支付的,可以按照產品價格、實施專利和使用技術秘密後新增的產值、利潤或者產品銷售額的壹定比例提成,也可以按照約定的其他方式計算。
第三百四十壹條 委托開發或者合作開發完成的技術秘密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以及利益的分配辦法由當事人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壹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當事人均有使用和轉讓的權利,但委托開發的研究開發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開發成果之前,將研究開發成果轉讓給第三人。
第三百四十二條 技術轉讓合同包括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技術秘密轉讓、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技術轉讓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三百四十三條 技術轉讓合同可以約定讓與人和受讓人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的範圍,但不得限制技術競爭和技術發展。
第三百四十七條 技術秘密轉讓合同的讓與人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技術資料,進行技術指導,保證技術的實用性、可靠性,承擔保密義務。
第三百四十八條 技術秘密轉讓合同的受讓人應當按照約定使用技術,支付使用費,承擔保密義務。
第三百五十條 技術轉讓合同的受讓人應當按照約定的範圍和期限,對讓與人提供的技術中尚未公開的秘密部分,承擔保密義務。
第三百五十壹條 讓與人未按照約定轉讓技術的,應當返還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費,並應承擔違約責任;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超越約定的範圍的,違反約定擅自許可第三人實施該項專利或者使用該項技術秘密的,應當停止違約行為,承擔違約責任;違反約定的保密義務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百五十二條 受讓人未按照約定支付費用的,應當補交使用費並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不補交使用費或者支付違約金的,應當停止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交還技術資料,承擔違約責任;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超越約定範圍的,未經讓與人同意擅自許可第三人實施該專利或者使用該技術秘密的,應當停止違約行為,承擔違約責任;違反約定保密義務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百五十三條 受讓人按照約定實施專利、使用技術秘密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由讓與人承擔責任,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民事訴訟法》(節錄)
(1991年4月9日施行)
第六十六條 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並由當事人互相質證。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開開庭時出示。
第壹百二十條 第二款 ………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節錄)
(1996年5月15日頒布)
第二十七條 科技成果完成單位與其他單位合作進行科技成果轉化的,合作各方應當就保守技術秘密達成協議;當事人不得違反協議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技術秘密的要求,披露、允許他人使用該技術。
技術交易場所或者公***機構對其在從事代理或者詢問服務中知悉的有關當事人的技術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二十八條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技術秘密保護制度,保護本單位的技術秘密。職工應當遵守本單位的技術秘密保護制度。
企業、事業單位可以與參加科技成果轉化的有關人員簽訂在職期間或者離職、離休、退休後壹定期限內保守本單位技術秘密的協議;有關人員不得違反協議約定,泄露本單位的技術秘密和從事與原單位相同的科技成果轉化活動。
職工不得將職務科技成果擅自轉讓或者變相轉讓。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以唆使、竊取、利誘、脅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可以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職工未經單位允許,泄露本單位的技術秘密,或者擅自轉讓、變相轉讓職務科技成果的,參加科技成果轉化的有關人員違反與本單位的協議,在離職、離休、退休後約定的期限內從事與原單位相同的科技成果轉化活動的,依照有關規定承擔法律責任。
《科學技術進步法》(節錄)
(1993年10月1日施行)
第三條 國家保障科學研究的自由,鼓勵科學探索和技術創新,使科學技術達到世界先進水平。
國家和全社會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創造性勞動,保護知識產權。
第六十條 剽竊、篡改、假冒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著作權、專利權、發現權和其他科學技術成果權的,非法竊取技術秘密的,按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處理。
(綜上所述,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應當主要承擔民事違約責任和民事侵權責任;當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時,依法還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時,則應當承擔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