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展資料:
公章破損,要重新刻壹枚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
需要刻制公章的單位或者機構,應當將單位或者機構設立的批準文件、登記證書和要求刻制公章的證明,以及載明公章的名稱、形狀、規格尺度、材質、使用的文字和字體、排列的方法及其順序等內容的材料,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經公安部門對上述材料以及是否已刻公章等情況核實並將信息錄入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由該單位或者機構委托的公章刻制經營單位刻制。
重新辦理刻制手續:
新公章刻制後,原有公章作廢,並予以封存或者銷毀。
單位公章是指企業所使用的印章。由於公安部對辦理刻制印章的手續未作統壹規定,所以各地公安機關對刻制印章手續的規定有所不同。根據刻制印章的種類不同,手續也不壹樣。
國家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用自己法定主體行為名稱制作的簽名印章,稱之為“公章” 。我國對公章的管理有健全司法管理體系,任何私刻都是違法犯罪的,對於脫離法定主體行為虛構私自刻制的印章,按偽造行為主體的犯罪論處。
外地單位需要刻制公章,首先須到該單位原籍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理刻制印章介紹信或證明,然後憑此介紹信或證明再到刻字廠或刻字店所在地的同級公安機關換取刻制印章通知單或介紹信,到公安機關指定的刻字廠或刻字店刻制。
刻制國有、集體企業單位的財務章、合同章、業務專用章及銀行的轉帳章、現金收訖章、現金付訖章,需憑本單位開具的介紹信和營業執照,到本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登記備案,經公安機關審查後,簽發刻制印章通知單或介紹信,到公安機關指定的刻字廠或刻字店刻制。
外資企業刻制上述印章,需憑營業執照和《三資企業備案證》,如果企業為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企業,必須執中方開具的介紹信,到本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理刻制印章通知單或介紹信,然後憑著通知單或介紹信,到公安機關指定的刻字廠或刻字店刻制。
刻制黨政、國有或集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內部機構的公章,壹律憑本單位的上壹級領導部門或批準成立的部門開具的證明文件或信函,到本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辦理審批手續,經公安機關審查後,發給刻制印章通知單或介紹信、證明等,到公安機關指定的刻字廠或刻字店刻制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