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成語解釋 - 競業禁止的範圍是什麽?

競業禁止的範圍是什麽?

競業禁止的範圍是指勞動者承擔義務的範圍,即勞動者不得經營的業務範圍和地域範圍。雖然現代企業發展已進入全球化時代,但行業競爭仍存在地域限制,競業禁止不應限制和禁止合法、正當的競爭。競業限制的範圍和區域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但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我國,法律禁止的業務是勞動者不得經營與其所供職的企業相同或者相近的業務,也不得為他人經營相同或者相近的業務。同樣,作為約定的競業限制,其限制的範圍也不應任意擴大,而壹般應限制在用人單位業務所影響的地區或行業,不得超出合理範圍,否則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將受到損害。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

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在競業限制期內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區域和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或者自主創業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不得超過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