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公司上黑名單應積極采取措施脫離黑名單。
二、上黑名單的影響及後果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失信人名單的規定》凡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被執行人,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向政府相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及行業協會等通報,供相關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受到限制或者禁止,對失信被執行人予以信用懲戒;失信被執行人的社會生存空間將大幅度縮小。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失信人名單的規定》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費後,不得有以下以其財產支付費用的行為:?
(壹)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費行為。
3、分級公布,影響範圍也各不相同。有的是上了本地的黑名單,有的是上了省級的黑名單,有的是上了全國的黑名單,那影響範圍就依次擴大。
三、防範措施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失信人名單的規定》就被執行人納入黑名單的認定規定,被執行人在被執行中應註意出現以下情形進而防範被納入黑名單:
1、不得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2、不得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3、不得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相關規定;
4、不要違反相關的限制高消費令;
5、不要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如需要延期履行和解協議應與 ?執行申請人商討取得其同意;
6、不要有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情形。
四、黑名單的消除
失信被執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有關信息從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中刪除:
1、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2、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並經申請執行人確認履行完畢的;
3、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終結執行的;
具有以上三種情形之壹後,可向法院申請從黑名單中移除,且不影響將來的生活。
五、企業上黑名單是企業嚴重失信的表現,不僅影響企業法人的正常生活,而且影響企業的正常發展,上黑名單的企業可以向像上海中和正道這樣的專業企業危機應對機構尋求幫助,盡快采取正確的戰略恢復企業信譽,擺脫黑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