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成語解釋 - 專利受理(初審)期間被他人侵權,怎麽辦?

專利受理(初審)期間被他人侵權,怎麽辦?

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可以享受臨時保護

我國專利法第十三條規定,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申請人可以要求實施其發明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適當的費用。本條規定了對發明專利申請的臨時保護。 壹、給予臨時保護的必要性 依照專利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發明專利申請經國家知識產權局初步審查認為符合要求的,自申請日起滿十八個月後即行公布,國家知識產權局也可根據申請人的請求提前公布其申請。發明專利申請公布之後,第三人就可能通過閱讀公布的申請文件了解發明的內容,從而也就有可能實施該發明。依照專利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發明專利權自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之日起生效。因此,在公布發明專利申請到授權公告這段期間內,不論申請最終是否被授予專利權.該申請所公 開的發明都無法獲得專利保護。 壹份專利申清最終可能有兩種的結果:壹是獲得專利權:壹是沒有獲得專利權(包括被撤回或者被視為撤回、被駁回)。發明專利申請的公布,只是表明該申請經初步審杳符合專利法的有關規定,還沒有進行實質審查,不能確定該申清能否獲得專利權.因此,法律上不能規定申請人在申請公布後有權要求第三人停止實施其發明。但是,由於該申請有可能被授子專利權,如果第三人任意實施該發明,則對申請人不利,可能導致申請人不願公布其申請,從而影響申請發明專利的積極性,為鼓勵申請人申請發明專利,需要在公布發明專利申請到授權公告這段期間給予壹定程度的保護。因此,本條規定:“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申請人可以要求實施其發明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適當的費用。”人們將這壹規定稱為 對發明專利申請的“臨時保護。 二、臨時保護的效力 按照本條的規定,發明專利的申請人“可以”但不是“有權”要求申請公布後實施其發明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費用。因此,申請人獲得的臨時保護不是壹項權利。其原因在於發明專利申清在公布時尚未進行實質審查,將來能否被授予專利權還不確定。如果將臨時保護規定為申請人的壹項權利,支付使用費就是實施者的義務;壹旦將來該申請被駁回或者撤回,將損害實施者的權益。臨時保護是從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布發明專利申請之日開始的,但是,有時第三人並不是通過公布發明專利申請而了解該發明,而是通過其自己的研究開發而掌握該發明。因此,如果申請人在公布之後發現他人實施其專利申請中的發明,應當將自己申請專利的事實通知該實施者,並要求支付適當的費用。在實踐中,實施發明的單位或者個人往往會以該申請尚未被授予專利權為理由,拒絕支付使用費。此時,專利申請人只能等到該申請被授予專利權後,再要求該實施者支付使用費。壹旦該發明專利申請被授予專利權,要求實施者支付使用費就變成專利權人的權利。如果實施者在該申請被授予專利權後仍然拒絕支付,專利權人可以請求專利管理機 關處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專利權人要求實施者支付使用費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專利權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他人使用其發明之日起計算,但是專利權人於專利權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應當得知的,自專利權授予之日起計算(詳見專利法第六十二條的解 釋)。 應當註意,他人在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實施發明的行為必須是在公布的發明專利申請的保護範圍以內,同時又在授予專利的保護範圍以內,才需要支付費用。如果壹項發明專利申請公布時的保護範圍寬,最後批準專利的保護範圍窄,實施行為只是落人公布時的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之內,而沒有落入授權時的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之內,則表明他人實施的技術方案不應當獲得專利保護.因而不必支付使用費。反之,如果壹項發明專利申請公布時的保護範圍窄,最後批準專利的保護範圍寬,則應當按照公布時的保護範圍來判斷是否應當支付使用費,因為當時公眾能夠看到的是公布時的權利要求,他們只能依照這樣的權利要求來判斷是否使用了所公布的發明。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以授權時較寬的保護範圍為依據, 對公眾來說就是不公平的。 在發明專利申請日至公布日期間,是否給予專 利保護的問題 在發明專利申請日至公布日期間,專利法對提出專利申請的技 術未規定給予保護。 在此期間,他人將獨立研制出的與申請專利的技術相同的發明付諸實施或者轉讓的,不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專利申請公布以後,繼續使用該項技術的,依據專利法規定,則應支付適 當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