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權利主體有權對個人信件、電報、電話、傳真、談話的內容保密,禁止他人非法竊聽或竊取;
2.隱私制度的發展與現代傳播的發展密切相關。隨著信息處理和傳輸技術的快速發展,個人通信的內容很容易被竊聽或竊取。
3.保證個人通信的安全已經成為隱私的重要內容。
二、相關規定:
1,中國憲法規定:
第四十條中國人民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檢查通信時,除因國家安全或者偵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2、我國《刑法》規定:
第二百五十三條之壹國家機關和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出售或者非法提供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為他人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上述信息,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款的規定處罰。
3、《侵權責任法》第2條規定,根據我國的國情和國外的相關資料,下列行為可以歸為侵犯隱私權:
(五)私自開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記,刺探他人私人文件並公之於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