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級:具有獨立承擔國家、省(部)、行業、地(市)(及以下)、大、中、小型企業各類計算機信息系統建設的能力。
二級:具有獨立承擔省(部)、行業、地(市)(及以下)、大、中、小型企業計算機信息系統建設或聯合承擔國家計算機信息系統建設的能力。
三級:具備獨立承擔中小型企業計算機信息系統建設或聯合承擔大型企業(或具有相當規模)計算機信息系統建設的能力。
四級:具備獨立承擔小型企業計算機信息系統建設或聯合承擔中型企業(或相當規模)計算機信息系統建設的能力。第四章資質申請和評審第十二條申請資質認證的單位應當具備的條件:
(壹)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獨立或合作從事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業務兩年以上(含兩年)。
(三)具備從事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的能力,並已完成三個以上(含三個)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項目。
(四)具有能夠勝任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工作的專職人員和組織管理系統。
(五)具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和先進的信息系統開發與集成設備環境。第十三條申請資質認證的單位可以根據《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等級標準》(另行發布)確定申請的資質等級。第十四條申請資質認證的單位應當如實填寫並提供下列材料:
(壹)《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認證申請表》
(二)《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登記表》第十五條申請壹級或二級資質的單位,應向部資質認證辦公室提交申請材料,資質審查按以下程序進行:
(壹)資質認證辦公室對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審查合格後,組織調查組對其資質進行現場審核,並對其完成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典型項目進行調查。
(二)資質認證辦公室根據申請人資質調查報告和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典型項目調查報告,組織專家委員會相關專家進行評估,提出評估意見。第十六條申請三、四級資質的單位將申請材料報送各省(市、自治區)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由各省(市、自治區)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所屬資質認證機構組織資質評價,並將評價結果報部資質認證辦公室。第十七條資質認證辦公室將資質評定結果報信息產業部批準後,頒發《資質證書》。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五章資質監督管理第十八條資質監督管理是指對獲證單位的資質保持和資質變更管理進行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