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適應我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促進人口、經濟、社會、資源和環境協調發展,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全市實行城鄉統壹的戶籍制度。取消農業戶口、非農業戶口、當地城鎮戶口等戶口性質,按實際居住地登記為居民戶口。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經有關部門批準轉移工作崗位、招聘落戶、畢業生就業、遷入本市市區申請常住戶口的所有人員。
本辦法所稱市區是指歷下區、市中區、槐蔭區、天橋區、歷城區和長清區。
第四條市公安部門是本市戶籍管理的主管機關,按照國家、省、市政府的規定,全面負責戶籍遷移和管理工作。派出所是戶口登記機關,具體負責轄區內的戶口登記管理,按照簡便高效的原則為公民落戶提供便利條件。
第五條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人口發展的宏觀調控,協調組織、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民政、教育等部門在職責範圍內實施本辦法,配合市公安部門做好人口遷移的戶籍管理工作。
第六條實施積極的人口遷移戶籍政策,以合理控制遷移總量、優化遷移結構、促進人口合理分布為指導原則,認真落實科學發展觀,大力引進高層次人才,促進經濟社會加快發展;按照以人為本和建設和諧社會的要求,創造良好的環境,切實解決人民生活中的戶籍管理問題。
第二章準入條件
第七條人口遷移戶籍管理實行有條件準入制度。基本條件是固定住所、合法職業和收入。同時結合年齡、婚齡、學歷(學位、學歷)、職業能力(專業技術資格、職業資格)、納稅、投資、就業、養老保險等條件,,是允許遷入本市申報登記常住戶口的依據。城市以外的農業人口和非農業人口遷入城市落戶,實行同等準入條件。
第八條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申請常住戶口登記:
(壹)動員幹部和工人
組織、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按照國家規定批準調入(包括招聘、調動、聘用)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符合本辦法規定學歷、職稱和條件的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因夫妻分居和未成年子女轉入的。
畢業生就業
1.普通高校碩士研究生及以上學歷研究生,配偶、子女隨遷或投靠(不受婚齡、在經濟上居住時間限制);
2.在本市落實接收單位的普通高等學校本科畢業生;符合人事部門“先落戶,後就業”範圍的本科畢業生(具有學士學位);
3.就業滿3年的普通高等學校(含高職高專)、高級技工學校畢業生和就業滿5年的普通中專、技工學校畢業生,經畢業生主管部門同意,簽訂勞動合同,按時繳納養老保險費。
(3)引進人才
1.取得碩士、博士學位或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高級管理人員、配偶及未婚子女;高級技師、高級技師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
2.出國1年以上在國外高校、科研院所學習並取得國外碩士及以上學位的訪問學者、研修生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國外取得學士及以上學位和科研成果、專利技術的,或在國內取得學士及以上學位並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
3.兩院院士、為國家做出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國家“百千萬工程”壹、二級人選、享受國家和省政府特殊津貼人員、省(市)級以上拔尖人才及其配偶、未婚子女;
4.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和達到國內外先進水平的專利、發明或專有技術的人員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5.從經濟單位調入的具有大學本科學歷和學士學位或國家承認的大專學歷和中級職稱的人員、工人、技術人員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6.各級黨政機關、人民團體、有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和能夠足額納稅、辦理養老保險登記並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的企事業單位,具有國家承認的本科學歷和學士學位的專業技術人員,在本單位實際工作滿三年,按時繳納養老保險費,在單位有住房或已設立集體戶口並符合落戶條件的,允許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落戶;
7.符合省政府文件規定條件並持有《山東省外國人才就業證》的人員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省、市政府文件明確規定引進的其他高級人才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四)投靠親屬
1.夫妻投靠:外地居民和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居民可以登記結婚,可以隨時投靠落戶,不限婚齡、年齡。經濟上壹方為外地新移民的,需取得本市戶籍滿3年後申請夫妻避難(符合遷入條件但未同時遷入的除外);
2.父母避難:允許60歲以上的男性和55歲以上的女性前來幫助子女落戶,無論其身邊是否有子女;父母在經濟上投靠子女的,不能再以投靠父母的名義辦理其他子女的隨遷或串遷;
3.兒童避難所:未成年子女可自願選擇隨父或隨母定居;獨生子女投靠父母的,未婚者不受年齡限制;非獨生子女家庭,除未成年子女外,可照顧1未婚成年子女避難(職工調動);
4.因父母死亡投靠祖父母的未成年人;
5.符合收養法規定條件的被收養人和社會福利機構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收養的棄嬰、孤兒,經民政部門批準。
(五)采購人員
在市區購買建築面積90平方米以上成套商品住房,取得房產證,全款付清並實際居住,有合法職業的人員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六)納稅人
當年納稅3萬元或三年累計納稅5萬元以上並按時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個體私營企業投資者、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七)退役士兵安置
1.符合國家政策規定並接收安置的復員軍人和退伍軍人;
2.符合本市人才引進政策規定條件的軍隊轉業幹部;
3.退役士官在本市企事業單位就業或就業滿5年並按時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經安置部門批準,可異地安置。
(八)離退休安置
1.根據國家政策需要在本市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
2.需要在本市安置的離休幹部和退休工人;
3 .需要依靠子女進行經濟安置的退休人員。
(9)建制單位人員遷入。
從地區總部或銷售中心、國內外大型公司R&D中心、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機構、發展前景良好的高新技術企業落戶本市的人員。
(十)本市人員恢復戶口。
國家和省裏政策規定要恢復戶口。
(十壹)其他情況。
1.本市獲得市級以上“勞動模範”、“見義勇為先進”等榮譽稱號以及其他獲得國家級榮譽稱號的農民工;
2.獲得本市“榮譽市民”稱號的人員。
第九條城市非建成區要求遷入建成區的,投靠直系親屬或者擁有產權房屋並實際居住的,不受條件限制。其余可參照上述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