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納稅人在辦理註銷稅務登記之前,首先應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繳銷發票、稅務登記證件和其他稅務證件2、納稅人辦理註銷稅務登記時應提交註銷稅務登記申請書、上級主管部門批文或董事會、職代會的決議和其他有關資料。經稅務機關審核後符合註銷登記條件的,可領取並填寫註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3、稅務管理部門經稽查、審核後辦理註銷稅務登記手續。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發生變化需改變稅務登記機關而辦理註銷稅務登的,原稅務登記機關應在對其辦理註銷手續後,向遷達地稅務機關遞解納稅人遷移通知書,並附納稅人檔案資料移交清單,由遷達地稅務登記機關為納稅人重新辦理稅務登記。如有繳未結清的稅款,需要結清稅款後,才能辦理註銷續。所領購的發票,尚未進繳銷,需要繳銷發票後,才能辦理註銷續。稅盤尚未辦理註銷,需要註銷稅盤後,才能辦理註銷續。企業被納正常戶,需要先補充納稅申報、補繳稅款並繳納相應的滯納和罰款,解除正常狀態後,才能按照正常程序提交註銷申請。
法律依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 第二十六條 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按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註冊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其他機關予以撤銷登記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被撤銷登記之日起15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